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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案由包括哪些?

来源:伴沃教育

法律分析:

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点:1、夫妻双方感情基础薄弱;2、喜新厌旧;3、婚姻家庭观念淡薄,不能很好的担负家庭责任;4、法制观念淡薄,结婚自愿,离婚自由被曲解成没有限制条件的了,非法同居与重婚等,不同程度的引发纠纷,甚至离婚;5、家庭暴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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