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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中标后,支付方式有明确规定吗?甲方可以分别向各联合体成员支付吗?

来源:伴沃教育

中标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但可以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给他人完成。分包人需具备资格条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对分包项目负责,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联合体投标中标后的支付方式及甲方支付对象问题解析

在联合体投标中标后,支付方式一般由招标文件或合同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联合体成员进行支付。然而,具体支付方式可能因合同条款、项目性质和合作关系而有所不同。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是直接向联合体进行统一支付,由联合体自行分配给各成员。另一种方式是分别向各联合体成员支付,但前提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该支付方式。因此,在联合体投标中标后,甲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支付方式的具体规定,以及是否可以分别向各联合体成员进行支付。及时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并明确支付方式,有助于确保合作关系的顺利进行。

结语

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让中标项目。可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但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项目责任由中标人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联合体投标中标后,支付方式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甲方可统一支付给联合体或分别支付给各成员,具体规定应明确在合同中。及时沟通、明确支付方式有助于保障合作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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