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专用有效期是180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所以,一般纳税人对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ngwoyixia.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00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