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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电信网络诈骗,该如何防范?

来源:伴沃教育

本文介绍了电信诈骗的概念、特点及防范方法。电信诈骗利用电话、网络和短信等渠道,编造虚假信息制造骗局,对受害者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使受害者误入歧途并给犯罪分子转账或打款的犯罪行为。为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第一,电信、银行、公安系统的电话各自有自己的平台,不要相信陌生人所说的话;第二,没有任何单位设置这种安全账号,公检法执法期间不会电话要求你把银行账号、密码告诉;第三,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对消费者进行

法律分析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利用电话、网络和短信等渠道,编造虚假信息制造骗局,对受害者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使受害者误入歧途并给犯罪分子转账或打款的犯罪行为。

2016年12月20日,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度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二、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第一,电信、银行、公安系统的电话各自有自己的平台。骗子说你的账号涉及洗钱或者你的账号不安全,我要给你转到一个安全的账号,你要不信我给你转到公安局,转到银行,实际上不可能,因为各自是不同的系统、不同的平台,是不可能直接转过去的,所以千万不要相信他。

第二,没有任何单位设置这种安全账号。所谓的安全账号百分之百都是骗子设置的。安全账号是哪个账号呢?是自己的账号才是安全的,自己保密的账号才是安全的账号。所以公检法执法期间要向老百姓了解情况的时候会当面询问当事人,会制作一些相关的谈话笔录,不会电话要求你把银行账号、密码告诉我,公安机关绝对不会这么做。所以请大家务必要注意。[8]

第三,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对消费者进行退税的时候都会通过电信、报纸等权威部门公告,比如机动车限行要退养路费都会在网络、报纸、电视上做公开宣传,绝对不会打一个电话说我要退你的钱,这些都是骗人的。

如果电话欠费,电信公司就会发一些欠费追缴单,也不会人工拨打电话。凡是涉及自己账户和密码的事情一定要冷静多想一想。建议大家平时多读书、多上网、多看电视,多接触一些社会信息,因为是信息社会,时代发展很快,信息闭塞就容易上当受骗。所以一定要多掌握一些信息,公安机关、媒体都会不时地发布一些防骗技巧,会根据诈骗犯罪花样不断翻新,破案以后就会把它总结一下,及时发布这些信息提示老百姓。只要你及时看电视、及时上网、看看报纸,就能提高自己防骗意识。

是网络信息的完善给社会带来的弊端。在某单位或者个人通过非法个人信息后,进行电话或者其他形式诈骗的行为。由于个人信息的泄露,接受到电信网络诈骗的电话、短信等的现象是十分常见的,对与公民个人来说,需要提高防范意识。

拓展延伸

电信诈骗已经成为现代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这种犯罪行为会对受害者的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了了解如何预防和打击电信诈骗,我们需要了解诈骗分子的手段和特点。

电信诈骗分子通常采用电话、短信、邮件等途径与受害者联系,并利用各种手段获取受害者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然后,诈骗分子会利用这些信息来伪造一些虚假的信息,例如假冒银行客服、网络购物客服等,并试图让受害者相信自己的身份和财产。

为了保护个人财产,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首先,我们应该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所说的话,特别是在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时候。其次,我们应该定期更换密码,并确保密码的复杂度和安全性。此外,我们也应该避免在公共网络环境下使用银行卡等敏感信息,以免被黑客攻击。

最后,如果我们已经遭受了电信诈骗,应该及时采取行动。我们应该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同时,我们也应该尽快向银行、电信运营商等机构申请挂失、补卡等手续,以避免进一步的资金损失。

了解电信诈骗,保护个人财产已成为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成为电信诈骗的受害者。

结语

电信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利用电话、网络和短信等渠道,编造虚假信息制造骗局,对受害者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使受害者误入歧途并给犯罪分子转账或打款的犯罪行为。为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我们应该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所说的话,尤其是涉及到银行账号和密码的事情。同时,我们也应该多关注社会信息,了解最新的诈骗手段,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媒体求助,提高自己的防骗意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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