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定情节严重,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形:
1、是多次大量买卖国家印章
2、是买卖重要国家印章;
3、是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
4、是给国家名誉造成损害的;
5、是有恶劣动机的,如为报复陷害等。
一、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的嫌疑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1)了解自己涉嫌何种罪名,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见,辩解自己无罪和罪轻的权利;
(2)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对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5)亲笔书写供词和对笔录进行阅读、听读、提出补充、修改意见的权利;
(6)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和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7)要求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可以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
(9)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10)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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