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如下: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一、构成强制不安行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构成强制不安行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因同一双重合同而互相负债;
2、合同履行有相继的履行顺序;
3、后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无法付款的现实危险;
4、首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当事人没有中止履行的确切证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可以暂停履行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暂停履行债务的情形有: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当事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当事人失去商业信誉;
4、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依据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一)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只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时,才可能发生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不完全双务合同,均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二)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则不成立不安抗辩权。
(三)后履行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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