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不是法定的,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特征包括计时工资制、短工作时间累计、随时终止用工等。劳动合同的特征包括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构成、劳动行为作为合同标的、涉及劳动者再生产过程、目的在于劳动过程实现、履行中的从属性和非强制性。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类似临时工,工作时间短、灵活,解除用工关系随时可行。
法律分析
一、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什么?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不是法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的工资形式采用的是以小时为计算单位的计时工资制.
2、劳动者在同一用工单位每日或每周累计工作时间短。
3、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关系的终止具有随时性
三、劳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等;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2)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以劳动行为作为劳动合同标的,要求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本身便是劳动合同的目的。
(3)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劳动力有自然老化的过程,劳动力还有本身再生产的特征。劳动者自身老化的需求和劳动力再生产的需求都需要以劳动者的劳动来满足,因而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使劳动过程得以实现。
(5)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从属性和非强制性: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时,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时间安排,必须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其劳动过程,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指示。但需强调的是,劳动者的人身不能强制。
事实上,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就类似于临时工,因为职工每天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平均是不超过4个小时的,工资也是半月发一回,所以,相较于全日制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用工方式非常灵活,只要协商一致,随时都能解除用工关系。
结语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不是法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以小时计算的计时工资制、工作时间短、终止随时性等法律特征。劳动合同的主体为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标的是劳动行为,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履行中具有从属性和非强制性。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类似于临时工,灵活性强,协商一致时可随时解除用工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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