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
考研考公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来源:伴沃教育

法律分析: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1)知情权 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

(2)建议权 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建议权保障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发挥积极的作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4)拒绝权 即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避险权 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