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应按平均分配。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和公平补偿,程序严格,包括公告、调查、听证、补偿方案制定和公告等。征收会消灭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或司法程序完成。
法律分析
1、离婚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拆迁政策规定,拆迁补偿款应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即房屋的主人。
2、离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共同拥有房屋的产权。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对夫妻共同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房屋征收是国家对非国有财产在进行公平补偿后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交易的行政行为。它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给予公平补偿。国家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特殊情况下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之后,才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征地拆迁实务中,法定的征收程序非常严格,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一般来说,征收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消失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因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完成征收,此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于消失。另一种情形是拆迁人通过申请司法强拆,走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