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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离职受保密协议限制吗?

来源:伴沃教育

律师解析:

侵犯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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