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公司负债不应该由质押权人负债,根据《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33条,“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随质押物一起质押。”因此,配股不属于孳息。另外,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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