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项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不准予离婚的情形: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如今有不少丁克家族,这些就是双方达成了一致不生育子女的家庭。但现实中,也不是所有的夫妻都是可以接受不要孩子的,若出现了妻子不想生孩子的情况,那作为丈夫此时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至于最终是否能判决夫妻离婚,这就不一定了。
一、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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