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
考研考公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股权转让合同中“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约定有效吗?

来源:伴沃教育

股权转让合同中“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约定有效吗?这么个约定是无效的,必须要办理变更登记。至于如果签署了,合同是否有效要分成两个层面,对于转让双方来说,合同还是有效的,但是对于不知情第三人来说,这个合同是不具有对抗效力的,简单点说就是如果第三人这时候也出钱买了这个股权然后去变更了,无论谁的合同先订立,他的权利都优先于你。参考:《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以上就是律师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