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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如何规定刑事诈骗的刑罚?

来源:伴沃教育

诈骗罪是指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财物所有权而非非法利益。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对象限定、欺诈方法和非法占有目的。定罪需要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被诈骗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录音视频和电子数据,需经查证属实。

法律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仅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旨在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二)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三)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四)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五)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诈骗罪需要什么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诈骗罪需要的证据有:

(一)书面证据、物证,一般是以文字或物品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二)证人证言,针对知道本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了解的情况,向司法部门或者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解和供述,犯罪嫌疑人就其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口述或者承认犯罪的行为;

(四)被诈骗人的陈述,指的是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做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承认以及叙述;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七)录音视频、电子数据;

上述提到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诈骗罪定罪的根据。

结语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对象、客观表现和主观方面,而诈骗罪需要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解和供述、被诈骗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录音视频、电子数据等证据。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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