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八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况之一者,应鉴定为八级伤残,享受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II期;
72减压性骨坏死II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一、工伤9级评定标准
(1)单肢瘫(肌力4级)。
(2)颅盖骨缺损625px2以上。
(3)轻度外伤性癫痫。
(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7)轻度尿崩症。
(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9)面部瘢痕375px2以上,影响容貌。
(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14)一眼低视力2级。
(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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