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如下: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2、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3、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4、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如果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之所以有这个时间限制,是为了防止将临时股东大会所应决议的事项无限期地拖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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