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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来源:伴沃教育

一、征税的法律依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

60,另两方各占

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

60、

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三、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五、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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