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兵一般采用自愿参加制。
法律依据:《兵役法》第三十七条 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兵役法》第三十八条 民兵分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沿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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