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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对交通费证据材料咋写

来源:伴沃教育

法院起诉对交通费证据一般需要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一、交通事故诉讼需交哪些材料

1、当事人以交通道路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决定,如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还应提交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2)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3)在公安机关调解时,双方经调解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

(4)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终结书。

2、对自己主张的赔偿项目、数额、当事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伤残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伤残鉴定。根据伤残评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2)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明,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及器具来计算残疾用具费。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简称三费鉴定。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三费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费鉴定,根据鉴定的报告要求对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4)医疗费的凭据,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5)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包括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折凭据及误工费证明。

二、证据的特征

证据具有三个特征:

1、客观性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的推理判断。办案人员不能要求证人、嫌疑人、被告人按照办案人的主观判断去陈述。不能对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的陈述做歪曲、片面的记录。不能只收集、出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逼供、诱供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推理得出的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相关性

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是与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

与定罪和量刑无关的事实不属于证据。

3、合法性

收集证据的方式必须合法。

一方出示的证据必须经过对方质证才具有合法性。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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