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当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需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相应的图纸和说明。②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需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需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相应的图纸和说明。③其他变更的程序: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这些变更的程序,首先应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后,方可进行变更。
一、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公平合理是基于签订合同时的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等静态前提下的,合同中所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也是以此为基础的。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不确定性、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在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这种静态的前提往往会因为工程发生变更而被打破,则有必要在新的承包范围、在新的设计标准或在新的施工条件等前提下,建立新的平衡,追求新的公平和合理,这需要事先约定权利和义务分配的程序来保证的。因此,施工承包合同与一般其他合同相比,处理变更事项的程序条款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在规定了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后均单独一章规定工程变更的处理,其目的就是为了在动态中更充分的、更全面地体现公平和合理。
2、而按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一般可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发包人提出的新增工程。
二、建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是怎么处理
1、工程价款结算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依照相关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当事人对合同造价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3、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确定;
(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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