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月工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该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计税时扣除“四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个人理解,这是指计税按扣除“四金”后的数额计税]
也就是说,领到N+1补偿金,按照该办法计算得出“月平均工资”如果达到交税层次,那就要扣除个人所得税,不能全得经济补偿金。
至于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我认为平时领工资时单位里应该已经代扣,除非平时单位里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保。
如果平时已经代扣各项保险费,那就不能再扣保险费。如果平时单位里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保,没有代扣各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部分,而离职时补办社保,那就要代扣。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工资总额不包括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另外,也不包括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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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5
10:01kow1_otkow2十六级
经济补偿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税前收入,计算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提成、岗位工资、12个月内发的年终奖,计算基数不扣除个人所得税、不扣除社保个人缴费部分。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月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且工龄小于12年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按照实际工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月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且工龄大于等于12年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按照12年计算经济补偿年限。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月基数不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实际月基数计算,按照实际工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
经济补偿金总额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低于或等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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