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XX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XXXX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公司实收资本:XX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定并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名后置于公司。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资出逃。
第五章 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发起人) 名称或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认缴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 方式 | 持股 比例 (%) | 实缴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时间 |
XXX | XXXXXXXXXX | XX | 货币 | XX | XX | |
XXX | XXXXXXXXX | X | 货币 | X | X |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公司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会召集,执行董事长主持。执行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长指定的副执行董事长或者其他执行董事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三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执行董事会设执行执行董事、监视、一人、执行董事长由股东会全体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一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执行董事参加。召开执行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执行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执行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执行董事会会议。
执行董事会会议由执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长指定副执行董事长或者其他执行董事召集主待。
执行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执行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行董事同意。
行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执行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对执行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执行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 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执行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专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作出决定可以连任,并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二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公司存档一份,股东各一份,并报公司登记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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