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
考研考公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父母在儿子过世后,能否继承其名下的财产?

来源:伴沃教育

儿子过世,父母名下财产由儿子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但有特殊困难或未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但未尽义务的继承人应少分或不分。继承人可协商同意不均等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以上是对儿子过世父母财产继承权和遗产分配原则的概括。

法律分析

一、儿子过世父母名下财产继承权吗

儿子先于父母过世的,由儿子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儿子先于父母过世时,由儿子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财产。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均等继承遗产的份额,但对于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或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予以照顾或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不尽扶养义务,则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当然,继承人也可以协商一致达成不均等分配的决定。以上是对于儿子过世后父母名下财产继承权的相关规定和原则的概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