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和合伙公司的区别在于设立要求、风险承担、治理结构、股权转让、新增合伙人、利润分配和税务承担等方面;合伙企业解散需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过半数同意指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合伙人按约定比例或平均分担责任;合伙企业起名应规范,使用汉字,不得含有禁止内容,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法律分析
一、有限和合伙公司有什么区别
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七个区别:
1.设立要求不同;
2.风险承担主体不同;
3.治理结构不同;
4.份额或股权转让不同;
5.新增合伙人或股东方式不同;
6.利润分配不同;
7.税务承担不同。
二、合伙企业解散如何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有限合伙企业起名规范
1.合伙企业通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合伙企业名称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3.合伙企业取名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4.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以及与自身实际情况不符的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损于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5.合伙企业取名名称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登记后便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6.合伙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结语
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要求、风险承担、治理结构、股权转让、新增合伙人方式、利润分配和税务承担等方面存在七个区别。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无法确定清算人可申请法院指定。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或平均分担清偿责任,超额清偿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起名应规范,使用一个名称,包含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使用汉字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名称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获得专用权。名称可随企业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五十六条 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二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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