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
考研考公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有何区别

来源:伴沃教育

(一)两者的相同之处

都有错误的医疗行为,都对患者造成损害,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主观有过错。

(二)两者的不同之处

(1)加害人不同。

(2)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

尽管《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但这个“人身”与医疗损害侵害患者的“人身”,乃至《民法典》中的“人身”,绝不是同一个概念。前一个的“人身”损害不过是后两个“人身”损害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是医疗损害的一种类型。

(3)两者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

(三)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医疗损害的外延明显大于医疗事故,是“属”概念,二者构成“真包含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是一种医疗损害,与医疗损害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内在的联系,不应当将它们完全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不应该认为它们是毫不相干的两回事。

1、医疗事故在医疗损害这个统一体中,与非医疗事故构成矛盾关系。

非医疗事故的外延,在逻辑上完全排除了医疗事故的任何情形。也就是说,在医疗损害中,要么是医疗事故,要么不是医疗事故。而在非医疗事故中,根本不存在医疗事故以外的、被假以“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医疗差错”、“医疗损害”之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由于过失实施了错误的医疗行为,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情形。

所以,避开医疗事故,并以此类说法为由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的做法,有悖于《条例》和《通知》的原则,有违于法制的统一。

2、只有在处理因医疗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纠纷时,“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才具有实际意义。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损害,以及由于违约给患者造成的不利后果,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