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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移交检察院

来源:伴沃教育

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移交检察院。
移交检察院的程序如下:
1、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立案决定书》;
2、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
3、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
4、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具体程序如下:
1、做出提起公诉决定,并制作起诉书,案件审查完毕,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情况下,主诉检察官对其办理的部分案件可以决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加盖检察院的公章并附上有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3、将起诉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等一并送交人民法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将材料移交人民法院,进行公诉的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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