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应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一、抽逃出资认定的四种情形是什么
抽逃出资的认定的四种情形如下: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如何证明虚假出资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则可以证明虚假出资: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三、虚假出资的主要表现有什么呢
虚假出资表现形式有:(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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