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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相关要件是什么?

来源:伴沃教育

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要件是具有司法职权的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立案标准包括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利用职权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导致符合条件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一、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要件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罪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而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要件是具有司法职权的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立案标准

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立案标准如下: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拓展延伸

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在认定时的注意事项

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在认定时要注意如下事项:

1.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结语

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要件是具有司法职权的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其立案标准包括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利用职权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导致符合条件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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