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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名誉权侵权

来源:伴沃教育

毁坏名誉权指这些:

1、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

2、故意或者过失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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