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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来源:伴沃教育
IPO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规定与案例分析 中银律所李奉青转

一、同业竞争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二)证监会在审核时的关注重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同业竞争问题的规定比较明确,同业竞争问题的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问题紧密相连,是判断上市公司独立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实际审核中,如果上市公司所经营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相似之处,证监会往往会加以高度关注,并针对此问题提出较多的审核意见。

证监会的关注重点集中于如下方面:

1、上市公司所经营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相似之处,

是否会引发竞争关系;

2、上市公司将如何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已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

根据目前的政策导向,对于拟上市企业,上市前必须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拟上市企业不能用募集资金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收购涉及同业竞争的资产。 (三)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方式

针对证监会的审核重点以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日常业务中,上市公司以及保荐人往往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对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加以解释说明:

1、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指标不同

虽然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同属一类,但是由于产品或服务的各项技术指标存在较大的差异,也可能使各自的产品或服务拥有独立的市场,从而不存在同业竞争。如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生产船舶,但是由于各自生产的船舶在吨位(千吨级/万吨级)、用途(集装箱/散货/特种船舶)等方面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各自产品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

2、产品或服务的目标客户不同

虽然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同属一类,但是由于产品或服务所面对的目标客户不同,也可能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如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为房地产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均为房屋,但是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具有较强的地域属性,如果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别在不同的地域(北方/南方)开展业务,所面对的目标客户完全不同,则可认为其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关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下属的其他企业之间存在股权上的控股关系,但在实际经营中,往往由于董事会成员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股东投票权的特殊安排等原因,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下属的其他企业没有真正的控制权。在此情况下,即使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的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同属一类,也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关系。

如果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确实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

目前虽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但在未来的生产经营中有可能会引发同业竞争,则需要向证监会提交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方式,主要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有关业务注入上市公司;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有关业务出售给第三方,并不再从事相关业务;

(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逐步放弃经营相关业务。 (四)相关案例 1、潍柴动力案例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动力”)于2007年初向证监会提交材料申请发行A股并吸收合并湘火炬,同时实现在A股市场上市。当时潍柴动力主要生产大功率高速柴油机,而潍柴动力的控股股东潍坊柴油机厂(以下简称“潍柴厂”,目前为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生产中速柴油机,由于潍柴动力与潍柴厂均生产柴油机,因此在审核中,该问题引起了证监会的高度重视。

保荐人帮助潍柴动力从产品技术指标、应用领域、客户定位、原材料和零部件采购渠道、未来发展方向、业务规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释,说明潍柴动力所生产的大功率高速柴油机与潍柴厂所生产的中速柴油机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同时,潍柴厂还与潍柴动力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在该协议中,潍柴厂承诺: “除非潍柴动力由董事会讨论并经独立董事审查同意后事先作出书面同意,潍柴厂不会而且将促使其附属公司、分公司及其他下属单位,但不包括潍柴动力及其在任何时间控股或持有的附属公司、分公司及其他下属单位不会单独或连同任何人士、公司、企业或单位,从事、发展、参与、持股、投资、经营或协助经营与潍柴动力的主营业务类似、产生或可能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

上述解释说明以及解决方式在审核中最终获得了证监会的认可,目前,潍柴厂已将其中速机资产注入了其子公司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 2、东方电气案例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电集团”)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的控股股东。东方电气于2007年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了东电集团旗下的发电设备资产,从而实现了集团主业资产整体上市。

目前,东方电气主要从事火力发电设备、水力发电设备、风力发电设备、核能发电设备、燃气发电设备等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以及电站设计、电站设备成套技术开发、成套设计销售及

服务。而控股股东东电集团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以及境内水、火、核电站工程总承包及分包业务。

由于东方电气并不具备境内工程总承包资质,因此对于部分境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由东电集团参与竞标承揽,东电集团获得订单后,再将有关业务分包至东方电气。由此可见,东电集团在将发电设备资产注入东方电气以后,仍然从事电站建设业务,与东方电气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关系。

为了解决该同业竞争问题,东电集团已计划将其拥有的境内工程总承包及分包的相关业务及资质无偿转移至东方电气。待东方电气取得所需资格及监管机构的批准后,东电集团的主营业务将变更为投资管理,由东方电气从事电站工程总承包及分包业务,从而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上述解决方式在审核中最终获得了证监会的认可。 二、关联交易

(一)主要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的定义、范围、信息披露标准、审批程序的履行等方面作了系统而全面的规范。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二)证监会在审核时的关注重点

证监会通过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问题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规范。关联交易问题也是上市公司独立性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普遍规模较大、业务较复杂,因此在日常经营中均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问题始终是证监会的关注重点,证监会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由于关联交易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是证监会审核的关注重点。在通常情况下,市场上存在众多的交易方,上市公司既可以选择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也可以选择与非关联方进行交易,证监会在审核时,往往会重点关注上市公司选择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原因,要求上市公司及保荐人作出说明,必要时还会要求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

然而,关联交易虽然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关联交易是不可避免的。例如,上市公司生产所使用的原材料在技术指标、供货渠道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在市场上很难找到除关联方以外的供应商,则在该情况下,为了满足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上市公司必须从关联方处购买原材料,从而产生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的规模

通常来说,关联交易的规模是衡量上市公司独立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关联交易的规模较大,则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关联方的影响也较大。一般而言,关联交易的规模通过相对指标来衡量,其中最关键的指标为关联销售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以及关联采购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该比例越高,则说明上市公司受关联交易的影响越大,对关联方的依赖性越强,独立性也就相对较差。因此,证监会在审核中往往会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规模高度关注。

在上市公司并购整合(特别是整体上市)中,并购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模的变化也是证监会的关注重点。如果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规模在并购完成以后有所下降,则说明本次并购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从而获得证监会的支持,反之,则很可能会引起证监会的质疑。

此外,根据目前的政策导向,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如从发行人角度,关联交易比重较低,但该交易占关联对方比重较高,且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则须整合。

3、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关联交易的定价将直接决定交易的公平公正性,不合理的定价也会成为上市公司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手段。因此,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是证监会的审核重点,也是上市公司及保荐人需要解释说明的重点内容。

一般而言,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为:有国家定价的,适用国家定价,没有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定价。

在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的情况下,一般实际交易价格不应超过成本的20%,如果超过20%,则会引起证监会的重点关注。

4、关联交易程序的合法性

由于关联交易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关联交易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也是证监会的关注重点。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决策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 (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由于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存在较大影响,因此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往往需要就如何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提出具体的措施,一般而言,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人、财、物、机构、业务的“三分开、两独立”。

2、完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履行合法、必要的程序,并经董事会或(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有效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

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有关业务注入上市公司,从而有效减少关联交易。

4、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情况由独立董事作出独立判断,就交易的程序、价格等发表意见。

5、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独立董事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交易的程序、价格等问题发表独立意见。 (四)相关案例 1、潍柴动力案例

潍柴动力于2007年初向证监会提交材料申请发行A股并吸收合并湘火炬,同时实现在A股市场上市。在申请发行A股之前的三年及一期中,潍柴动力的关联交易规模较大。根据财务报告,

2003-2005年以及2006年1-9月,公司零部件和柴油机主机的关联交易额及其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元

2006年1-9月 关联方 关联交易额 潍坊柴油机厂 潍坊潍柴培新气体发动机 潍坊潍柴道依茨柴油机有限公司 重庆潍柴发动机厂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龙工(上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龙工(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潍柴进出口有限公司 175,242,824.98 4,661,538.46 35,170,426.37 30,581,632.64 222,612,641.03 369,790,598.29 75,835,897.44 1,099,299,641.03 - 占比 3.62% 0.10% 0.73% 0.63% 4.60% 7.65% 1.57% 22.74% - 关联交易额 236,620,711.33 30,630,727.29 38,975,763.03 48,673,162.00 266,338,256.41 268,059,829.06 81,714,059.97 490,162,093.59 - 占比 关联交易额 占比 3.44% 0.30% 0.20% 0.61% 关联交易额 24,074,556.55 1,271,568.27 7,415,401.78 - 占比 0.67% 0.04% 0.21% - 6.20% 4.34% 1.71% - 0.20% 4.48% 212,757,661.74 0.58% 0.74% 0.92% 18,284,924.10 12,274,039.83 37,891,399.42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5.04% 335,463,247.50 5.07% 250,072,991.40 1.55% 9.28% - 67,641,633.07 - - 5.42% 221,525,476.30 4.04% 155,212,820.60 1.09% - - 61,164,913.72 - 7,007,841.11 其中2006年1-9月,公司与陕西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重汽”)的关联交易近11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高达22.74%,潍柴动力的产品销售对关联方陕西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较大的依赖,对此问题,保荐人与上市公司进行了如下解释说明:

“潍柴动力产品品牌有六十余年的历史,是世界最大的单一品牌10升发动机制造基地之一,在近年的快速发展中培育形成了自身强大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品牌形象。

陕西重汽拥有自主品牌和先进的重卡产品,不仅在国内大吨位重卡和重型军用越野车的开发、生产、销售方面处于领先地位,而且在国际市场上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陕西重汽从2001-2005年持续高速增长,陕西重汽2006年1-9月销售整车22,146台,同比增加89.72%。通过与德国MAN的长期合作,陕汽集团独家引进MAN F2000系列重卡技术,从而形成了中国重型汽车升级换代新产品。目前陕西重汽产品覆盖重型军用越野车、重型卡车、大客车(底盘)、中型卡车、重型车桥等领域,具有特色鲜明、规格齐全、性能可靠的四大类一千多个品种序列。陕西重汽在重型军用越野汽车、大吨位商用车和高档大客车(底盘)制造领域具有独特的优势,技术水平始终保持国内领先,成为国家选型对比试验后保留的唯一指定装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重型军用越野车生产基地,具有了国内一流的重卡制造新平台,拥有“潍柴发动机+陕西重汽+法士特变速箱+汉德车桥”的整车优势产品组合。

由此可见,本公司和陕西重汽分别作为重型汽车发动机和重汽汽车整车的一流生产商,二者之间的主机关联销售和采购行为,是各自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决定的,是市场供求和产业链的必然选择,符合行业发展和经济规律。”

上述说明主要从交易双方潍柴动力和陕西重汽两家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角度来说明关

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必然性,获得了证监会的认可。 2、东方电气案例

东电集团为东方电气的控股股东,东方电气于2007年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了东电集团旗下的发电设备资产,从而实现了集团主业资产整体上市。在上述收购完成以后,东方电气的关联交易规模有所上升,其关联交易的金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均有所上升,具体情况如下:

收购 完成前 收购 完成后 采购货物及接受劳务合计 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 采购货物及接受劳务合计 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 2007年一季度 72,504,066.80 7.42% 676,995,195.28 14.29% 2007年一季度 收购 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合计 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合计 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133,852,127.41 10.18% 2006年 147,862,100.81 4.38% 2,098,611,057.76 11.63% 2006年 470,429,001.34 10.01% 2005年 125,627,454.56 6.00% 2004年 93,933,189.26 7.17% 1,511,861,806.61 915,142,105.95 12.43% 2005年 247,141,531.44 8.11% 14.04% 2004年 48,099,684.13 2.35% 完成前 收购 完成后 671,229,440.84 2,604,578,607.00 1,172,907,899.59 289,162,701.39 11.56% 11.60% 7.40% 3.34% 按照备考合并口径计算,除2005年度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在收购完成后略有下降外,其余各报表期间,公司采购货物及接受劳务合计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与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在收购完成后均有所上升,其中,采购货物及接受劳务合计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在收购完成后上升幅度较大。

针对上述情况,东方电气及保荐人在向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作了如下解释说明: (1)备考关联交易规模上升的原因

本次交易后,备考关联交易金额增大较多,备考关联交易占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均有较大提高,主要是因为东方汽轮机的关联交易较大造成的。东方汽轮机厂原为非上市公司,近三年来与关联方存在较多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占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高。

(2)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方面,由于东电集团从事总承包和分包业务,对外统一竞标获取成套设备订单,需要分别从东方电机、东方锅炉和东方汽轮机采购发电机、锅炉、汽轮机等。东电集团从东方电机、东方锅炉和东方汽轮机采购主机产品的价格是参考市场价格制定出来的,并且东方电机和东方锅炉两家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都履行了相关的程序,因此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是

必要的、合理的。

在采购货物和接受劳务方面,东方电机、东方锅炉和东方汽轮机主要是从关联方采购原材料及零部件和委托加工等。由于电站设备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以及零部件制造进入门槛较高,东方电机、东方锅炉和东方汽轮机所需要的零部件中有一些是配套性较强的专用零部件,无法通过外部采购,或者外部采购产品的质量无法满足公司的质量要求,导致了关联交易的必要性,而东方电机、东方锅炉和东方汽轮机从关联方采购的价格是参考市场价格或在成本基础上加上10-15%的服务费协商确定的。

(3)东方汽轮机关联交易必要性与合理性  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

按照汽轮机生产工艺路线的要求,东电集团下属的东汽投资发展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公司的专用部件、非通用部件生产制造是汽轮机制造体系的一个环节。

 专业化分工的需要

汽轮机行业专业化分工程度较高,并且汽轮机产品的零部件数量大、种类多得特色,因此,将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定位于整机的设计、生产、销售,东汽投资发展公司下属的配套公司专注于汽轮机配套零部件的制造,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保证生产供应和配套提升。

 汽轮机零部件制造进入门槛较高

由于汽轮机配套零部件制造存在比较高的进入门槛,外部厂商无法满足东方汽轮机需要,一部分配套性较强的专用零部件无法通过外部采购,或者外部采购产品的质量无法满足东方汽轮机的质量要求,如铸件产品、电站控制设备、非标准的刀具、刃具和工装夹具等。

同时,东方汽轮机已经建立了相关制度,并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五)A股与港股对于关联交易界定的比较 1、境内A股市场对关联交易的界定

(1)关联人的定义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上市规则就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定义如下: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a.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b. 由上述第a. 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c. 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d.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b.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上市规则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定义如下: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a.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b.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c. 关联法人定义中第a. 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d. 本定义第a. 项和第b.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e.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a. 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 b.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 (2)关联交易的范围

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 购买或出售资产;

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 提供财务资助;  提供担保;  租入或租出资产;

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赠与或受赠资产;  债权或债务重组; 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签订许可协议;

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销售产品、商品; 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香港联交所对关连交易(关联交易)的界定

(1)关连人士(关联人)的定义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11条,“关连人士”(关联人)包括: “(1)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

(2)交易日期之前12个月内曾任上市发行人董事的任何人士; (3)中国发行人的发起人或监事;

(4)《上市规则》第14A.11(1)、(2)或(3)条所述人士的任何联系人。“联系人”还包括下列人士:

(a)任何已就(或拟就)有关交易与第14A.11(1)、(2)或(3)条所述人士达成任何协议、安排、谅解或承诺(不论正式或非正式,亦不论明示或默示)的人士或实体,而就该项交易,本交易所认为这些人士或实体应被视为关连人士者;

(b)与第14A.11(1)、(2)或(3)条所述人士同居俨如配偶的任何人士,以及第14A.11(1)、(2)或(3)条所述人士的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姊妹、继兄弟及继姊妹;及

(c)第14A.11(1)、(2)或(3)条所述人士的以下亲属: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及外孙;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兄弟姊妹的子女,而这些人士与第14A.11(1)、(2)或(3)条所述人士之间的联系,令本交易所认为建议中的交易应受本章的规定所规限。

注:若一家公司为第14A.11(1)、(2)或(3)条所述的人士之”联系人”纯粹因为该等人士透过其持有上市发行人股权而拥有该公司的间接权益,该公司并不属关连人士。

(5)属下列情况的上市发行人之任何非全资附属公司:上市发行人的任何关连人士(按第14A.11(1)至(4)条所界定,但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有权(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10%以上的表决权;及

注:1. 据此,非全资附属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不属关连人士:

(a)在有关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上市发行人概无任何关连人士(按第14A.11(1)至(4)条所界定,但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有权(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10%以上的表决权;及

(b)有关非全资附属公司并非第14A.11(1)、(2)或(3)条所述人士的联系人。

2. 计算本规则所述的10%时,不包括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透过上市发行人所持有的附属公司权益。

(6)第14A.11(5)条所指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之任何附属公司。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12条规定,《上市规则》第14A.11条所界定“关连人士”的定义并不包括证券在本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任何全资附属公司(不论直接或间接持有)。”

(2)关连交易的定义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是指: a. 上市发行人与关连人士的任何交易;

b. 或与非关连人士之间的某些涉及收购或出售公司权益、以特别优惠的条款认购一家公司股份、以及控权人(或其联系人)认购一家公司的股份的交易;

c. 上市发行人向关连人士或符合一定条件的上市发行人及关连人士均持有股份的一家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以及关连人士或符合一定条件的上市发行人及关连人士均持有股份的一家公司向上市发行人提供的财务资助;

d. 沽出、接受、转让、行使或不行使涉及上市发行人及关连人士的选择权; e. 上市发行人与关连人士就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实体而达成任何安排或协议。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交易”包括:

 收购或出售资产;

 任何交易涉及上市发行人沽出、接受、转让、行使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

资产或认购证券;  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

 签订或终止营业租赁或分租,包括出租或分租物业;  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

 订立涉及成立合营实体(不论是以合伙、公司或任何其它合营的形式成立)的任何安

排或协议;  发行新证券;  提供或接受服务;  共享服务;及

 提供或购入原材料、半制成品及制成品。 3、境内A股与香港联交所对关联人界定的比较

以下关联人不在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连(联)人的范围之内,但在境内A股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人范围之内:

(1)主要股东

 持有上市公司5%-10%(包括本数)股份的法人

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10%(包括本数)股份的自然人 (2)高级管理人员

 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董秘 (3)其他

 在过去12个月内,曾是上市公司境内法律上的关联人(不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以下关联人在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连(联)人的范围之内,但不属于境内A股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人: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的实际控制人 (2)上市公司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 (3)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最高行政人员的下列近亲属:

 与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同居俨如配偶的任何人士  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最高行政人员的子女(未满18周岁)

 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最高行政人员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及外孙、父母的兄弟姊妹

及其配偶、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的子女 4、相关案例——东方电气

东方电气于2007年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了东电集团旗下的发电设备资产,从而实现了集团主业资产整体上市。此外,东电集团还将通过换股要约收购的方式收购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上述操作完成以后,东方电气的资产边界将发生重大变化,关连人和关连交易的范围也将发生变化,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2007年5月16日,东方电气与东电集团或其关连人签署了为期3年的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综合配套服务框架协

议、财务服务框架协议、物业及设备租赁框架协议。同时,东方锅炉还与深圳东方锅炉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控制公司”)和成都东方凯特瑞环保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凯特瑞”)签署了持续关连交易协议。

深圳控制公司和成都凯特瑞为东方锅炉的控股子公司,而上述操作完成以后东方锅炉将成为东方电气之控股子公司。按照A股上市规则的规定,深圳控制公司和成都凯特瑞并非东方电气的关连方,而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深圳控制公司和成都凯特瑞有可能在资产收购完成以后成为东方电气的关连方。

如果东电集团于要约收购期内收购超过10%的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则东电集团将成为东方锅炉已发行总股本10%或以上的持有人。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发行人的任何关连人士(按第14A.11(1)至(4)条所界定,但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有权(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10%以上的表决权”,则该非全资附属公司为发行人的关连人。因此,东方锅炉及其联系人(包括其附属公司)有可能在要约收购完成以后成为东方电气的关连人。

附图:

资产收购之前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资产收购及要约收购完成之后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余股股0.33% 东方电机(现31.62% “东方68.05% 电气”)45.29%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68.05% 100% 54.02% 东方锅炉东方电气 东方汽轮100% 机100% 东方锅炉51% 深圳控制公司东电有51% 限成都凯特瑞东方汽轮机 51%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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