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是学校法人财产权的实际管理者根据需要,董事会决定设立另一个相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基金会,并根据相关法律,决定将学校法人的资产委托或剥离给基金会的管理、运营及其合作关系的方式。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设立董事会,由_ _ _名成员组成。董事会由组织者或其代表、校长、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依法,成为学校管理人员。每届任期_ _ _年,可连选连任。超过三分之一的董事应该至少有五年的教学经验。学校董事会至少应有一名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主办单位选举产生,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通常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任免委托人;
(2)制定和修订学校规章制度;(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资金,审查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五)确定教职工的定员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托管、法人财产权的转移和终止;
(7)选举和罢免董事长,任免董事和监事;(八)确定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9)按照学校董事会的规定选举下一届学校董事会;(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法人财产权的分立、合并、变更、托管和迁移,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
第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检查学校的财务状况;
(4)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在每一学年开始前每年召开一次例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者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定期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根据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生效。重大事项(第16 (1)至(8)条规定的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经董事会决定,校长也可以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在学校董事会的领导下,校长
199依法治校,全面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1)服从学校董事会的领导,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学期和学年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并报董事会审议;
(3)组织教学活动、教学研究和思想道德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四)拟定行政机构设置方案,提出学校骨干教师和中层行政干部人选,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和聘任;
(5)负责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负责教师的聘任和管理,依法聘任和解聘教师;
(6)负责学校事务的日常管理,主持学校事务会议和决策;(七)负责落实学校基础设施工作董事会的决定,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8)实行校务公开,并每年至少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九)经董事会批准,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10)校长作为学校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和后勤工作,负责检查学校安全设施建设,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
(十一)行使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根据其政治核心作用开展党的活动,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学校党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可以通过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关。党政负责人、副校长等行政机关成员可根据党的有关规定
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群众组织
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董事会应当提出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园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的任免、考核和奖惩办法,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99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学校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由三人组成。监事的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25条主办单位、学校教职员工代表或主管部门推荐人员中,应设或更换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学校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学校董事、校长、部门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和监督学校章程、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督促中层及以上学校管理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检查学校执行局制定的就业原则的执行情况和经批准的年度教职工编制定额及其工资标准;
(4)定期监督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并评价教学质量;
(5)定期对学校预算和决算进行内部审计;(六)检查资产的管理、维护和保全;
(7)监督董事会提出的重要事项和要求学生、教职工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和公众对学校重要事项和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依法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纠纷解决机制,处理校内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内部申诉制度我们将在学校分别设立学生投诉处理机构和教师投诉处理机构,明确投诉处理机构的组成、受理和处理规则。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领导或者指导、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的启动资金为人民币元学校的具体资金来源:(1)组织者的启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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