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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必然性及法律调整_孙中胤

来源:伴沃教育
◆管理视野

作入脑入心。

二要推进预防工作的制度化建设。通过对重大项目的跟踪、监督,加强预防调查和典型案件分析,建立预警预测和警示警告制度。根据重大项目建设中职务犯罪发案规律特点,结合建设单位及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同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实行行贿犯罪查询制度;建立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推进建立重大项目管理的公开公示制度;同时积极推动职务犯罪技术预防措施的采用等。

(二)加强工程招投标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应在工程的招投标领域加强重点监督,从工程招投标源头上预防腐败。因此,一是要针对影响招投标公正性和社会关注的关键环节,建议相关部门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权威。二是要建议有关部门实行工程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扩大参加投标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由于信息发布的局限性,导致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发包等不法行为,为参加投标的企业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三是要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在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等关键环节上,严格备案时限和跟踪管理,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尤其是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在检察机关主持下,签订“保廉书”,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和权利义务,并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做到了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同步(上接第195页)

用。过分强调劳动合同,甚至以此为中心,把一切纳入劳动合同中进行调整是不妥当的。

(三)细化事实劳动关系、分类调整、把劳动者保护落到实处现行劳动法律对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已经比较具体充分,今后重点应是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调整的强化,改变目前的劳动合同关系调整和事实劳动关系调整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状态。加强事实劳动关系调整关键在于分类细化。由于事实劳动关系除双重劳动关系外都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合法性,如有些是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有些是因为一方或双方主体不合格,或内容不合法而导致的合同无效。对于这些已建立的劳动关系,虽不完全合法但劳动者已付出了劳动的,应当一律予以保护,不能因为其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要求而否认其劳动关系的属性。但另一方面,这种保护只能及于这种劳动关系的过去部分即劳动者已付出劳动部分,对于尚未履行的部分即未来部分并不宜一律保护,而只能分别情况分别处理。有的可以转化为劳动合同关系,如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经过一定的时期后可以转化为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实际上对此已有规定,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形也可以这样处理,如建立劳动关系时存在不合法的情形,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合法的情形消失了,比如原来不足劳动年龄的变成足龄了,就可以转化为劳动合同关系,不必解除劳动关系。有的必须解除劳动关系,如在劳动执法中发现使用童工或劳动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等则必须立即解除劳动关

资和防止腐败的发生。

2011・11(上)

监督,通过这些可以在重大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为工程节省投

同时在服务重大项目建设中,检察机关应利用熟识刑事、民事法律业务知识的优势,审查合同内容合法性、违约责任、解决合同纠纷机制等条款,提示企业负责人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为企业签订重大项目合同把好法律关,避免在签订重大项目建设合同过程中上当受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检察办案为企业生存发展保驾护航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要求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的呼声,检察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特别是要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和招投标环节的职务犯罪查处力度,加大对重大项目建设的同步监督,确保国家“扩内需、保增长”企业投资的安全和合法合规使用,严肃查处负有管理市场秩序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的犯罪,从总体上增强查办职务犯罪的效果。

同时加大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力度。认真受理审查企业在重大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民事行政申诉,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特别是因部门保护主义或司法腐败,致使企业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致使重大项目施工受影响的案件,坚决依法抗诉。对在重大项目施工过程中企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民事行政案件,可以支持监督企业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努力维护企业利益和保障重大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对重大项目建设投资者与经营管理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名誉权进行充分保障。

系,同时追究有亲用人单位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劳动者和社会的利益。对双重劳动关系导致的事实劳动关系,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禁止,只是由于社会管理的需要提倡建立单一劳动关系的政策,而将其归入事实劳动关系的范畴,其形成原因更多地不是不合法性而是其不合政策性。对其处理首先要看其是否具有不合法性,如果其本身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要求,则不必因为其为第二重劳动关系而解除。这点已有很多文章作了论述。如果其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即本身就是事实劳动关系,则不论其为第一重劳动关系还是第二重劳动关系,均按上述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方法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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