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___,女,汉族,19________年_月_______日 出生,住址安徽省__市__县__镇__组96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电话180_______。
被告:苏州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____天隆____室,送达地址为::苏州________室
法定代表人:_____ ____,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13)第__1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中一倍即人民币50179.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的扣发工资9478.8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79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4590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误工费300元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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