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1、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涵盖: ⑴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⑵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⑷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⑸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⑹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⑺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⑻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⑼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⑽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⑾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⑿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部门、职责、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估方法等要素。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随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及时更新。 检查方法 执行依据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查看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三)项 5.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岗位操作规程应经科学论证,并与岗位职责相对应。 2、内容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的内容。 3、操作规程应简明易懂、条款清楚、用词规范,应保证劳动者理解掌握。 4、操作规程应保证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安全。 查阅相关作业岗位清单和书面岗位操作规程,现场抽查验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 《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三)项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根据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规范化设置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如涉及高毒物品、核辐射等特殊岗位的法律法规)。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申报时应当提供: (1)《申报表》 7.职业病危(2)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害项目申报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各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4)申报备案回执证明。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查看申报回执、查阅申报表,现场检查接害岗位和种类,核对接害人数和申报内容。 检查方法 执行依据 6.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结合现场情况查阅档案材料,档案内容应涵盖检查内容全部。 《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四)项;《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第二款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5、通过评审后的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检查方法 检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价单位资质证明、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会相关材料。 执行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第一款;《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二款;《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8.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9.职业病防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护设施设计 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会相关材料。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方法 执行依据 10.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备注 1、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2、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职业病防报告。 治法》第183、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并于验收前20日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条第三款;书面报告。 查阅控制效果《建设项目4、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评价报告和验职业病防护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和验收意见; 收报告 设施“三同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时”监督管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理办法》 性负责。 6、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由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由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 四.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方法 查看职业卫生档案、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图、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点,查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检测与评价报告,现场监督检测。 查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现状评价报告,检查平面布置图、竖向布置图、查看现场。 执行依据 11.职业病危害因素强(浓)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GBZ 2 1—2019、GB2 2 2-2007的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一)项 1、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规定,合理生产工艺布局,重点考虑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嗓声与振动、防电离辐射、防非电离辐射等要求,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尽量12.生产布局 采取机械化、自动化和远端操作,加强密闭,并结合生产工艺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工作场所与生产场所分开,工作场所(办公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休息室、食堂、厕所、女工卫生室等辅助用室)不得住人,并与生活场所分开。 《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三)项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方法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控评、现状评价报告,核实易发生急性中毒作业场所,报警装置和通风设施的安装位置、检验合格证及配备档案,班前、定期检查、维修记录,现场检查。 执行依据 13.自助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1、可能实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助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并有效联动。 2、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报警装置依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必须经相关部门检查通过,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班前及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报警装置能够正常运转。 3、有毒物质确定参考《高毒物品目录》 《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第一款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方法 执行依据 14.现场急救用品 1、现场急救用品包括发生事故时急救人员所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携气式呼吸器、全封闭式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等,以及对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工呼吸所需单向阀防护口罩、现场止血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给氧器、有特殊需求的可配备急救车、防护小药箱等。 2、急救用品的配置应根据现场防护的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考虑生产条件、化学物质的理化性质和用量。急救用品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的地方,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10秒内能够获取。急救用品存放地的醒目位置应有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应使劳动者掌握如何使用急救用品。 3、急救用品应安全有效,并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每日巡检,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急救用品的安全有效性。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确定发生急性职业操作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第一款 1、冲洗设备主要指冲眼器、辅助水龙头以及冲淋设备。 2、在可能发生皮肤粘膜或眼睛烧灼伤、有腐蚀性、刺激性化学物质的工作场所应配备上述冲洗设备,特别强调冲洗设备应用取方便,应不妨碍工作,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10秒内得到冲洗。 15.冲洗设备 3、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是流动水。设置冲洗设备的地方应有明显的标识,醒目易找。 4、洗眼器设置服务半径不大于15米。 5、冲洗设备应保证能正常使用,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每日巡检,及时维修。 查阅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设施档案,确定有毒、有害工作场,与现场核对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第一款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方法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现场调查认定需设置的场所 执行依据 16.应急撤离通道 1、应急通道须保持通畅,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2、撤离通道的宽窄应根据需要设置,如需用车辆、担架的,宽度应能保证车辆、担架顺利通过。 3、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保证应急通道畅通。 《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第一款 17.必要的泄险区 1、根据生产条件,所使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考虑泄险区设置的位置、大小和选材。泄险区周围不能存在可能与排放到泄险区的有毒有害物质发生易燃、易爆等化学反应的物质。 2、泄险区四周的选材不应与泄险物发生反应,泄露物质和冲洗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3、应在泄险区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及中文警示说明。定期泄险要在中文警示说明中说明定期泄险的时间、泄险的物质和注意事项;事故性泄险应制定泄险预案,明确泄险的条件、泄险命令的发布人、泄险时如何进行人群疏散、泄险物质的无害化处理、消除发生次生事故的危险、泄险后的善后处理工作。 4、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负责泄险的日常管理,并保证无关人员不能进入泄险区。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检查泄险区管理文件,现场调查认定需设置的场所。 《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第一款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1、用人单位安排专人实施日常监测,现场检查现有的监测仪器、实际监测的有害因素种类,检查监测人员书面聘用文件和有关监测记录。 2、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设置日常监测装置,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等监测危害因素浓度变化情况,并记录存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符合国家标准。从事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人员(岗位)应配备有毒物质快速检测报警仪。 检查方法 检查职业卫生档案,确定应当进行日常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各类和监测点数,查阅日常监测记录。 检查用人单位检测工作计划,查看服务合同、检测机构资质证明及检测报告,现场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选择与报告的符合性。 执行依据 18.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第一款 19.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1、定期检测、评价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其检测、其检测、评价结论应保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 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面检测。 3、监测点的布置、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结果的处理等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4、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第二款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方法 检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计划,查看服务合同、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及评价报告,职业卫生专家现场评审。 查看职业卫生档案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备案记录,检测、评价报告复印件,现场检查公告栏。 查看职业卫生档案、监测、检测和评价报告,超标岗位治理计划、方案和治理措施,治理后的检测报告。 执行依据 20.职业病危 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危害现状评价;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委托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1.检测.评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检测、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检测、评价报告及整价结果处理 改情况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第二款 22.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处理 1、在监测或者评价过程中,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2、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危害因素的作业; 3、经治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1
《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第四款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1、根据工艺特点、生产条件和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选择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2、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并结合生产工艺,在所有产生粉尘、毒物的岗位及设备,安装通风排毒除尘装置。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尽量采用湿式作业。 3、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台账。 检查方法 查阅原辅材料清单及其化学品安全说明书,查阅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图,核查应当设置防护设施的岗位、防护设施台账。 查阅防护设施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效果评价报告、定期检查记录等,现场检查防护设施。 执行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二)项;《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三)项 23.防护设施设置 24.防护设施有效 1、防护设施符合特定场所要求,能消除或降低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2、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保证确实有效,并应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保证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每天上班之前应有人检查防护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并有日常运转记录,还应建立制度保障这些设备维修时的安全。 《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第一1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三)项。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方法 查阅危害防护设施日常运转、定期检查和使用维修记录等,现场检查防护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 检查职业卫生档案,查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现场核对。 查阅防护用品的采购合同和计划,查阅发放登记账目、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领取记录,现场检查,询问劳动者。 执行依据 25.防护设施1、应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维修的响应时间、责任人、维护周期,保证防护设施能正常运转。 检修与维护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应及时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并保证正常运行。 《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第三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8条 26.擅自拆除职业病防护设施 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应急救援设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第三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8条 27.防护用品配备 1、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场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以及个人的生理和健康状况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2、所使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是由有生产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 《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监督管理规定》第16条第一款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方法 执行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第二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6条第一款 28.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 用人单位应当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财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查阅培训记录,现场检查及现场询问劳动者。 29.防护用品 检修与维护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检修、维护,并定期检测防护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查阅督促使用检查记录及维修检测记录,查阅培训记录,现场底部劳动者。 《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第三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6条第二款 七.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方法 查阅用人单位原材料采购计划和生产设备改造或更新计划,询问有关技术人员,查阅生产工艺流程图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登记表、有毒有害物质清单、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现场检查。 检查职业卫生档案、查阅工艺流程、材料清单、设备台账、毒害物质清单,危化品安全数据说明书。 执行依据 30.隐瞒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1、用人单位不得隐瞒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2、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用中文公示,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告知劳动者,包括以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监督管理规定》第28条。 31.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材料 不得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方法 检查职业卫生档案,调查生产工艺流程缺失环节和岗位,查阅承包和外协协议书,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及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内容,对外包作业现场检查,对外协单位现场检查。 执行依据 1、用人单位若将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或对外协作时,应告知承包者或协作单位,其承包或协32.转移职业作的作业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条件,并要求承包者或协作单位措施达到防护要病危害作业 求。如配置通风、除尘、防毒、消(隔)声、防暑、隔离等防护设施,或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2、如承包者或协作单位没有条件或不愿采取措施的,用人单位不能将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或外协。 《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监督管理规定》第26条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方法 检查职业卫生档案,调查生产工艺流程缺失环节和岗位,查阅承包和外协协议书,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及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内容,对外包作业现场检查,对外协单位现场检查。 执行依据 33.接受职业1、用人单位若承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要求发包商书面告知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以病危害作业 及相关的防护要求,并采取措施达到防护条件。 2、若达不到相应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承包该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监督管理规定》第26条 八.职业病危害告知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34.合同告知 2、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前款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检查职业卫生档案,查阅汇总档案中接害人员名单、合同中职业病危害告知附件,现场询问。 《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方法 查阅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包含应当公示的内容和必须公示的规定,现场检查公告栏设置及公告内容。 执行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24条第一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第一款 35.职业卫生公告栏 1、公告栏应设置在醒目位置,如职工食堂、单位门口通道等能够让职工看到的地方。 2、公告内容包括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方法 查阅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设置情况一览表、查阅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现场检查警示标识设置及中文警示说明,查看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登记表,按照《高毒物品目录》核实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是否为高毒物品,现场检查高毒物质告知卡。 执行依据 36.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标识)、警示线(红、黄、蓝)、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职业病防治法》第24条第二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第二款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方法 执行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24条第款、第26条第二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第一款、20条第三款 37.检测评价结果告知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勇冠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 现场检查公告栏,查阅书面通知书,询问劳动者。 38.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应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有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查阅体检报告、书面告知书、职业健康档案,询问劳动者。 《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第一款;《监督管理规定》第30条 九.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方法 执行依据 39.主要负责人与管理人员培训 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 (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查阅培训记录及培训证明材料,现场提问相关知识。 《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第一款;《监督管理规定》第9条 40.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1、应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2、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3、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应急救援知道、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 4、应做好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通知、教材、教员、试卷、考核成绩等,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查阅人事工作与季度工作计划,核查新招工作、转岗工人人数与去向,查阅培训通知和培训计划,查阅培训签到、记录和培训教材、培训教员、考核成绩等培训档案资料,现场询问劳动者。 《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第二款;《监督管理规定》第10条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方法 查阅人事工作与季度工作计划,核查新招工作、转岗工人人数与去向,查阅培训通知和培训计划,查阅培训签到簿、记录和培训教材、培训教员、考核成绩等培训档案资料,现场询问劳动者。 执行依据 41.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 1、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做出明确规定。 2、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期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应急救援知识、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 2、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周期。应做好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通知、教材、教员、试卷、考核成绩等,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十.职业健康监护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方法 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年度计划、实施方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委托书、职业卫生投入的死去情况,对照劳动者名册,查阅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体检报告。 查监护制度,新录用、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劳动者、变更岗位或内容的劳动者名册,上岗前健康检查报告、体检机构资质、委托书。 执行依据 42.职业健康检查 1、用人单位应委托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票的要求,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3、用人单位应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一款;《监督管理规定》第30条;《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二条 43.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或拟从事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在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第一、二款;《监督管理规定》第30条;《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方法 查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在岗劳动者名册和健康监护档案、体检机构资质证明、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果报告。 查监护制度,离岗劳动者监护档案、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明、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执行依据 44.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规律,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第一款;《监督管理规定》第30条; 45.离岗时职1、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业健康检查 2、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方法 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查看职业禁忌调离名单、复查报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现场检查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执行依据 46.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处理 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第一款;《监督管理规定》第30条;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4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具体格式参照“6.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用人单位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存工作,并根据有关病案的保密原则,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4、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借阅登记、复印记录、投诉记录 《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方法 执行依据 48.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1、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同时应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2、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是指在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工作的,直接或间接接触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或者是参与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而接触了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出现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不明显的劳动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2)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应急检查的结果应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照事故台账,查事故档案、调查报告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第二款;《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 49.未成年工管理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注: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50.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管理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应制定相应的规定、建立女职工档案,包括育龄女职工、孕期女职工或者哺乳期女职工。 检查劳动者名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检查职业档案、询问管理人员,现场核实。 查劳动者名册、监护制度、女职工档案、询问女工、计生管理人员。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职业病防治法》第37条第二款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方法 查监护制度、体检报告、监护档案、职业禁忌症名单、禁忌症处理记录档案、调离记录、妥善安置记录。 执行依据 1、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处理。 51.职业禁忌2、如果是在上岗前体检发现的,不能安排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证人员管理 3、如果是在岗期间发现的,应从劳动者禁忌的作业岗位调离。 《职业病防治法》第38条;《监督管理规定》第33条 十一.职业病诊断与报告 查监护制度、劳动者监护档案、对照职业病、疑似病人名单与职业病诊断机构核对。 1、对照名册查劳动者体检报告,疑似职业病人诊断书等,询问当事人,查询职业病诊断机构。 52.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病人报告 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责任到人,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职业病防治法》第50条 1、应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单位不得解53.疑似职业除或者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病病人诊断 2、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防治法》第55条第二、三款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方法 执行依据 54.提供职业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和病诊断.鉴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和放射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所需要资料 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借阅登记,复印记录,投诉记录。 《职业病防治法》第47条 55.职业病病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人治疗.康复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询问当事人,查询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 《职业病防治法》第56条第一、二款 十二.职业病危害事故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方法 执行依据 56.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1、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 2、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3、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应急救援演练的周期按照相关标准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严重程度分别管理,制定最低演练周期、演练要求及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责,应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检查职业卫生档案,查阅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落实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第(六)项 57.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职业病防治法》第37条第一款 58. 劳动者享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第39条(六)项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照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标准 检查方法 执行依据 59.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职业病防治法》第66条 备注: 1.本检查表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引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 2.部分检查项目的检查内容引用了原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6月制订的47.48.49.50.90号令以及《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2018年1月18日修改); 3.本检查表引用职业卫生相关标准主要包括《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4.部分高毒物品和放射职业危害管理措施未列入,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5.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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