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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工养老保险浅谈

来源:伴沃教育
山东省职工养老保险浅析

学院:商学院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班级:10级公事一班 学号:20101611629 姓名:姜智超

摘要:分析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建立完善高效的养老

保险制度的具体对策: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建立绝大多数劳动者参加的可持续、低门槛、多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一企业年金,减少国家养老保险负担;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制体系和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

关键词: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 ;社会保障体系

一.养老保险概述

(一)含义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所谓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法律和法规,当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工龄、或个人缴费年限,或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二)特征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具备社会保险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等共同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参加保险与享受待遇的一致性。

其它社会保险项目的参加者不一定都能享受相应的待遇,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人群是最确定、最普遍、最完整的。因为几乎人人都会进入老年,都需要养老。参加养老保险的特定人群一旦进入老年,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保障水平的适度性

养老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时的基本生活,这就决定其保障水平要适度,既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一般来说,养老保险的整体水平要高于贫困救济线和失业保险金的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和个人在职时的收入水平。

3.享受期限的长期性。

参保人员一旦达到享受待遇的条件或取得享受待遇的资格,就可以长期享受待遇直至死亡。其待遇水平基本稳定,且是逐步提高,而不会下降。

4保障方式多层次

广义的养老保险既包括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还包括用人单位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自愿参加的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5与家庭养老相联系。

养老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逐步取代了传统家庭养老的部分,大部分功能。养老保障程度低时,家庭养老的作用更大一些;反之就相应减弱。但养老保险并不能完全替代家庭责任。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或法律都规定了公民有赡养老人义务的的原则。因此,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是相互联系,相得益彰的统一体。

(三)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

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是对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这一原则更多的强调社会公平,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一般而言,低收入人群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指养老金相当于在职时工资收入的比例)较高,而高收入人群的替代率则相对较低

2.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体现个体之间的差别,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强调养老保险对于促进效率的作用。

3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即要求参保人员只有履行规定义务,才能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义务主要包括: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权利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养老保险缴费为条件,并与缴费的时间长短和数额多少直接相关。

4管理服务社会化。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政府委托或设立社会机构管理养老保险事务和基金。要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须对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依托社区开展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5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二 职工养老保险相关规定

(一)我国现行的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框架,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劳动保障部发布的规章、文件确定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一些地方将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了基本养老

保险覆盖范围。

2缴费基数和费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

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应逐步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全部由自己承担,缴费比例一般为18%,其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一个缴费基数档次。

3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11%

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企业缴费除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均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4养老金待遇。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

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

5管理服务社会化。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积极创造

条件将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

6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征

收,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和属地化管理,等。

(二)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了缴费职工个人具有的权利:

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当缴费个人依法履行了缴费义务且达

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其退休后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待遇。

2拥有知情权。缴费个人有权按规定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缴费

状况和本人个人帐户记录情况,在发现本人个人帐户记录有误时,缴费个人可依法要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更正。同时还有权要求所在单位向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3享有监督举报权。任何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都有举报

权。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缴费个人认为其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举报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及时调查,按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4享有申请仲裁、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当缴费个人与

所在单位因社会保险义务的承担情况发生纠纷时,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缴费个人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给付标准、时限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时,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山东省职工养老保险现状及完善

(一)、养老保险的现状

养老保险是现代经济活动中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和核心,它直接左右着整个社会保障总体水平的高低。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本制度。该制度规定养老金的缴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企业缴纳部分的比例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部分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按照个人缴费

工资的11%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他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养老保险基金的成本是由享受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数和人均养老金给付水平决定。从人均养老金水平来看,1986年为1001元,到1998年上升为5972元,平均每年增长16.0%;同期职工平均工资从1329元上升到7479元,平均每年增加15.5%,人均养老金水平增长速度高于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0.5个百分点。从人均养老金占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即工资替代率来看,1986年为75.3%,1998年上升为79.9%,1992年为84.8%。90年代以来,随着工资货币化程度的提高,仍保持80%左右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工资替代率。1990年到1999年,我国离退休职工数由3201万人增长到3727万人,年均增长5.5%;与此同时,养老金支出由396亿元增加到2421亿元,年均增长22%,占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由1990年的13.4%上升到1999年的24.5%。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快,被负担老年人口的系数也将迅速上升。1978年,我国退休职工数与在职职工数的比例为1:30.3,1999年上升到1:3.7;预计到2030年将达到1:2.4,2050年达到1:1.8左右。根据世界银行的预测,在现行的养老保险体制下,中国的基本养老基金将在2032年左右开始出现收不抵支。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随着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口的增加,老年人口的绝对人数增多;

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支出的数额增大,使现行养老保险金制度不堪重负。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了在国营和集体企业中实行职工退休养老制度,以后逐步扩大到机关和事业单位。近几年来,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又适时制定了“社会统筹+个人帐户”形式新的养老金制度。它把长期以来实行的现收现付养老保险金制改变为部分积累制。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推行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障模式,职工在职时无须缴纳任何保障金,即可在退休后领到一笔相当于在职时工资一定比例的生活保障金,而这笔保障金实际上是由目前的在职职工代为支付的,因而部分积累制实际上是一种完全的代际支付模式,即后一代人用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来养活前一代人。然而,随着老年人口比重的不断上升,需要养活的老年人越来越多,由于养老金具有较强的刚性,这要求现今的在职人员必须多支付养老保险金,这势必减少在职职工的现期收入。

2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困难。

由于养老保险金社会统筹部分是由企业缴纳,在目前一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佳的情况下,就存在着收缴困难的情况。据有关数据显示,1993、1994、1995和1996年全国范围内的养老保险金收缴率分别为93.3%、92.4%、93.3%和92.5%,1996年养老保险金收缴率低于80%的省区多达13个,收缴率最低的海南省仅为70.2%。1999年上半年产生的新的欠费为70多亿元,企业累计欠费383亿元。社会养老保险收缴困难和目前一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佳有关,但因所需缴纳的职工保险金社会统筹部分金额比较大,即使有一些运营状况比较好的企业,也不愿按时足额缴纳,而是采取拖缴、欠缴的办法,以尽量延长该项资金在本企业运行的时间,获取额外收益。还有一些经济效益较好但社会养老保险意识淡薄的企业,因在养老保险金缴纳方面没有有效的制度对其形成约束,他们就故意拖延缴纳或者拒绝缴纳。

3社会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不善,且增值困难。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尚未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和政资不分的“行政管理“模式。由于管理制度上存在有很多漏洞,加之无严格、严密的监管制度与之配套,一些地方的养老保险金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随意挤占、挪用现象严重。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全国直接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金达49.2亿元;还有多提管理费、未专款专户储存、给提前退休者滥发放养老金等,涉及这部分的数额也非常庞大。如1998年1-8月,全国新增退休人员202.5万人,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有71.3万人,占35.2%。1998年上半年的提前退休使当年养老基金节余至少减少了48.5亿元。另一方面,由于“行政管理”模式的垄断,使基金保值增值变得十分困难。根据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要求,基金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后,应全部购买国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向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在这一规定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过于狭窄,导致收益过低甚至负收益。从银行存款看,在1985-1995年的11年间,银行存款一年期整存整取加权利率低于当年通货膨胀的就有7年。从国债看,1996-1998年定向国债的发行量规模不大,且流动性较差,其利率最高也只有8.8%,扣除物价上涨的因素,实际收益并不高。事实上,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

蓄养老保险金都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只有进入市场才可能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才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养老保险的建议

1.出台社会保障法,征收社会养老保险税。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障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如美国主要是依靠征收社会保障的工资税(雇员和雇主各缴一半)来筹集和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我们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参照征收银行利息税的办法,主要对薪金和工资所得课征,它是在劳动者有劳动能力的时候缴纳一定数量的税金,以满足他们在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在老龄化和高龄人口不断增多的背景下,要做到切实保护这一部分人的利益,只有出台有关社会保障法,以法制手段规范管理。征收社会养老保险税,有利于扩大基金的来源,实现社保资金筹集的法治化,又可以平衡经济负担,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征收社会养老保险税,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由政府承保社会保障的责任,便于建立基金预算体制,形成政府财政权、责、利相统一的机制,有利于使企业从沉重的社会负担中解脱出来。在养老保险已被大多数人认同的情况下,征收社会养老方面的税不失为一条融资渠道。

2.调整各级财政的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险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而社会的代表者和管理者是政府。因此,政府要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的投入力度,一方面承担起目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费用,通过将部分国有资产存量转移给社会保险机构来偿付隐性社会保险债务,避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的空帐运行。另一方面,对在职职工,政府和企业亦应按一定标准补足自职工参加工作起到实施社会保险止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企业应缴部分,以减轻隐性债务的压力。如智利政府在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时,就是采取此办法并取得了成功。目前,财政补充这一部分社会保险金存在着可行性:以往国家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比较高,随着改革的深化,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将逐步债务化,且机构改革后,行政管理费可以适当压缩,还可以从其它开支中节约出一部分。据贾康、杨良初研究认为,预计今后5-10年内,财政可以把7-8个百分点用于养老保险补助金支出。

3.探索投资渠道,增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能力。

适当放松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政府管制,扩大基金投资运营的领域和范围,以提高社会养老保险投资的回报率。在国外,有许多国家把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购买股票,以期获得较高的回报率。例如,瑞士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股票的回报率为17.6%,日本的股票回报率为10.9%,德国的国外股票回报率也高达10.4%。由于购买股票的回报率比较大,国外很多国家将养老基金的40%用于购买股票。但要注意到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股票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股票市场管理还存在种种漏洞的情况下,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股票须小心谨慎,避免基金流失。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规定养老保险基金以购买财政债务为主是必要的。但属于商业保险范畴的养老保险基金进入市场是

迟早的,因此要适时启动养老保险基金进入市场投资的渠道,如先期将基金投入到企业债券、社会服务、基本建设、教育、医疗卫生等风险性较小的产业,以确保基金投资和保值增值的稳健性。同时金融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开发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载体,积极地推进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发展,为基金经营机构提供相应的涉及投资范围、投资方式和有关风险分解的政策条件与环境条件,促进基金投资效益的提高。

4.提高退休年龄,降低老年人口赡养率,减轻养老金发放的压力。

我国目前职工退休年龄男为60岁、女为55岁,一直是沿用20世纪50年代中期国家确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年龄。它低于世界上其它许多国家的职工退休年龄,如瑞士男、女职工退休年龄都为67岁,美国、德国、英国的退休年龄为65岁。在24个发达国家中,规定退休年龄为65岁的占67%、67岁的占17%、60岁的占13%、55岁的占3%。目前,我国人口平均寿命男性、女性分别为68.3岁和71.7岁,而城镇人口寿命要高于全国人口平均寿命,这意味着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的年限至少有8.3年和16.7年,以至于更多。随着生活条件的改进和医疗设施的完善,60岁左右的人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一般都能够继续工作。据1987年老年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每1000个60-64岁年龄段的老年人中,只有1.6人需要照料;65-69岁老龄人中,也只有2.6人需要照料。60-69岁老人占到了60岁以上老人的60%以上。另据调查,我国相当大比重的退休人员还在继续工作,这其中以65岁以下的低龄老人居多,约占再就业老年人口的80%。事实上,有许多单位也在进行这部分退休人员的返聘和延聘工作。强制性的退休制度将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统一划归非劳动人口,造成了养老金费用的增加。如果适当地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那么我国老年人口赡养率可以从1995、2000、2020、2030年的24.5%、26.2%、40.4%和60.9%下降到8.9%、9.2%、13.3%和17.8%,后者仅相当于前者的13。国际劳动组织研究也表明,如果将退休年龄从65岁降到60岁,将使退休金开支增加50%;相反,若将退休年龄从65岁提高到70岁,则费用将减少一半以上。因此,适当提高退休年龄,不失为一条减轻社会养老保险金发放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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