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娅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08-8-31
本站发布时间:2008-9-1 10: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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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并明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党代表任期制是指党代表在党的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 召开期间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的制度。党代表任期制的颁布,从制度本身而言,可以说是推进党内民主的一项实质性进步;但是,从制度实施而言,仍有待与《中国共产党章程》(简称《党章》)的衔接和党代表产生机制的配套。
一、党代表任期制的制度突破 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公布,对党代表权利实现而言,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其表现在: 1.任期制使权利主体由“党代会”转变为“党代表”。以往无论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还是地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只有党代会职权而无党代表职权,并且党代会职权只能在开会期间存在,闭会期间职权随之消失。因此就有了“党代表5年一任,但只有开会几天行权”和“党代表不如人大代表”的议论。
《暂行条例》的发布明确,无论党代会召开期间或闭会期间,党代表都具体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和发挥代表作用的任期职权。这不仅确立了各级党代表开会期间的主体地位和权利,而且确立了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的资格和制度保障。使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主体由“党代会”转变为“党代表”,凸现了党代表个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和角色的归位。
2.任期制扩大了党代表在会议期间的权利。《暂行条例》从制度上切实扩大了党代表会议期间的权利。对照《党章》,可以看到党代表在会议期间,不仅被赋予了原党代会的职权,如:在同级党代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和纪委的报告,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有被选举权等,而且,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参加同级党代会或委员会活动,完成受党代会或委员会委托的工作,对委员会和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以及会前征求代表对会议报告稿意见和在大会上提出议案等权利,使党代表职权比党代会职权的内容更丰富、充实、具体。
3.任期制使党代表闭会期间的权利实现“零”的突破。长期以来,由于党代表缺乏闭会期间的代表资格和代表职权,无法如同人大代表那样从事各项活动和监督。《暂行条例》赋予党代表闭会期间参加调研和座谈,列席全委会,参与同级委员会和纪委领导干部的推荐和评议,对同级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进行评议,以及个人或联名的方式反映基层党员群众意见并提出议案,开展活动、行使职权的权利。 同时,为保证和方便党代表行权,《暂行条例》明确要培训党代表,制发代表证,提供党代表活动经费和保证党代表活动时间,成立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对党代表的活动和议案进行跟踪和管理。此外,还要求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和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县以上委员会委员、纪委委员要与党代表加强联系等规定。这些闭会期间党代表行使的权利,在以往的制度中是未曾提及的,而《暂行条例》有了实质性的突破。
4.任期制弥补了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不足。党代表任期制和党代会常任制有内在的联系,但又有不同。党代会常任制有两个方面含义,一是党代会实行年会制,二是党代表实行常任制。从党代表常任制的内容考察,党代表任期制虽与党代表常任制表述不同,但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即开会和闭会期间党代表都享有职权。然而,从党代会年会制与党代表任期制
考察,二者的区别是显著的:党代会年会制强调的是每年召开年会,在年会制基础上实现党代表常任。召开年会是常任的前提和基础。而党代表任期制不以召开年会为前提,在5年一届的届期里,即使不召开年会,任期制也照常实行。这就较好地解决了党代会常任制试行以来,人们对每年召开党代会产生人财物资源大量耗费的争议和担忧,以及在贫困地区难以推行的矛盾。任期制从党代表权利实现方式上破题,跳出了“年会”为主导的思维模式,较好地弥补了党代会常任制的不足。 二、党代表任期制的实施局限
《暂行条例》发布,是党内民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然而,《暂行条例》实施,更需要在实际运行中与现行党内规章制度衔接,与现行运行机制配套,否则发布的制度就不能发挥其作用,此是《暂行条例》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1.有待与《党章》的衔接。在制度衔接上,主要是和《党章》以及其他相关党内制度的衔接。十七大修改后的《党章》,在《党的组织制度》一章中虽然增加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表述,但在任期制内容、党代表权利等方面并没有明确赋权,而是沿袭传统的说法“党代会的职权”。[i]由于现行《党章》没有明确党代表在开会期间扩大行权和闭会期间行使权利,这就面临着《暂行条例》的内容超越《党章》范围的问题。 《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党章》没有明确的职权范围如何调整和行使,是关系到任期制能否贯彻、落到实处的充分必要条件。这一情况,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简称《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简称《监督条例》)贯彻落实之时也曾面临困扰,后因与《党章》缺乏衔接和协调,以致至今仍难有实质性进展。 2.有待与党代表产生机制的配套。制度的颁布是为运行,而运行不是孤立的,需要相关机制的配套。在党代表任期制的机制配套上,除了《暂行条例》提到的培训党代表、提供活动经费、保证活动时间和成立联络机构等以外,更重要的是党代表的权力由谁授予的问题。当党代表来自于上级指定,领导看中,界别指标时,他(她)就难以产生对广大党员、群众的责任感,难以形成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代表意识,难以形成机制之间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相生相长的协同效应。
3.有待实施需要条件的具备。《暂行条例》明确,党代表任期制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然而如何实施?成立党代表联络机构,需要党代会开会授权;党代会职权转变为党代表职权,需要大会确认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提供党代表活动经费、保证党代表活动时间,也需要大会通过才能制度化;而党的十七大刚刚开过,党的十八大须4年之后召开;如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地方党代会没有此项会议制度安排。因此,党代表任期制的实施,存在所需条件的缺乏。
倘若任期制与党内规章制度不相衔接,与运行机制不相配套,那么,任期制也将面临《权利保障条例》和《监督条例》同样的状况,且有制度不可实施比缺乏制度,将产生对制度创新的怀疑和困惑。这是改革推进者应当清醒意识和避免的。
此外,推进党代表任期制不能忽视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党代表任期制来源于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经验,目前各试点地区仍有许多可资借鉴的制度与机制创新,如减少党代表人数,增加第一线代表比例,党代表席位制,直选党代表,直选委员会成员,精简党内层级——将常委会与委员会合并等。虽然多是单项改革,未能形成联动效应,但是,其先行先试的宝贵经验,对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 [i]参见: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19、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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