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2007-04-04公布,2007-04-04实施)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水泥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水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产品。
1.3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3.1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泥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本细则中水泥包括通用水泥、特种水泥和熟料。
1.3.2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三个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企业生产水泥品种、执行标准及申证单元划分表
产品单元 序号 水 泥 品 种 硅酸盐水泥 1 普通硅酸盐水泥 2 通用 水泥 4 5 6 7 1 特种 水泥 2 3 4 复合硅酸盐水泥 钢渣硅酸盐水泥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磷渣硅酸盐水泥 3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砌筑水泥 强 度 等 级 42.5、42.5R、52.5、52.5R、62.5、62.5R、 32.5、32.5R、42.5、42.5R、52.5、52.5R 32.5、32.5R、42.5、42.5R、52.5、52.5R 12.5、22.5 32.5、32.5R、42.5、42.5R、52.5、52.5R 32.5、42.5 32.5、32.5R、42.5、42.5R 32.5、32.5R、42.5、42.5R、52.5、52.5R 执 行 标 准 GB 175-1999 GB 1344-1999 GB/T 3183-2003 GB 12958-1999 GB 13590-2006 JC 600-2002 JC/T 740-2006 GB 200-2003 GB 201-2000 GB 748-2005 GB/T 2015-2005 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 铝酸盐水泥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白色硅酸盐水泥 1
产品单元 序号 5 6 7 8 9 10 11 三、熟料 1 水 泥 品 种 低热微膨胀水泥 油井水泥 道路硅酸盐水泥 硫铝酸盐水泥 明矾石膨胀水泥 自应力铁铝酸盐水泥 彩色硅酸盐水泥 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强 度 等 级 执 行 标 准 GB 2938-1997 GB 10238-2005 GB 13693-2005 GB 20472-2006 JC/T 311-2004 JC 437-1996 JC/T 870-2000 425、525、625 JC/T 853-1999 1.3.3 通用水泥产品单元中,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所生产的水泥最高强度等级。企业获取本单元中任一品种批准的强度等级通用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本单元内其他任何品种同(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水泥产品。
特种水泥产品单元中,生产特种水泥的企业应按标准规定单个品种分别申请。企业获取特种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该品种内任一等级的特种水泥产品。
熟料产品单元中,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熟料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熟料的最高强度等级。
1.3.4 本细则中水泥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企业;粉磨站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1.3.5获得通用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水泥厂允许生产并销售通用水泥和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获得熟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熟料厂允许生产并销售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获得水泥生产许可证的粉磨站、配制厂允许生产并销售通用水泥。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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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宣贯;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邮政编码:
电话及传真:010-
电子信箱:XK23gy@sina.com.cn;XK23Lbq@sina.com.cn 联 系 人:高 原 刘保秋 李容宽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50号令)、《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到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等文件:
应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国发[2005]40号);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湿法窑。(《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50号令)
限制新建项目:不得新建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2005年12月2日后不得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国发[2005]40号)。
2006年10月17日以后新建水泥粉磨站规模至少为年产60万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50号令)
2006年4月13日以后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发改运行[2006]609号)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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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报通用水泥、熟料产品单元应填写“通用水泥”及强度等级或“熟料”及强度等级;申报特种水泥产品单元的应填写特种水泥具体品种;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产品名称”一栏填写:水泥, 并按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填写生产工艺类型;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需提交); 4.1.1.4 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及配制厂的新建生产线需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核准文件和市(地)级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三份。
4.1.1.5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水泥产品在出厂销售前必须做到:经试验积累水泥强度增长率等指标作为出厂水泥质量指标确认依据;制定并严格执行出厂水泥确认程序;与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每10日进行一次对比验证;按照产品标准进行水泥出厂检验,并在包装袋、散装水泥卡片上标明“试制品”。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新建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并销售水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2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应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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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组织单位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5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附件3)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4.4.2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3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http://www.aqsiq.gov.cn)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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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1.1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见表1。 5.1.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相关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相 关 标 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包装袋 水泥取样方法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铝酸盐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试验方法 水泥水化热试验方法(直接法)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水泥水化热测定方法(溶解热法)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明矾石膨胀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膨胀水泥膨胀率试验方法 水泥胶砂耐磨性试验方法 自应力水泥物理检验方法 水泥胶砂干缩试验方法 水泥强度快速检验方法 标 准 代 号 GB 4915-2004 GB 9774-2002 GB 12573-1990 GB/T 176-1996 GB/T 177-1985 GB/T 205-2000 GB/T 208-1994 GB/T 750-1992 GB/ T 1345-2005 GB/T 1346-2001 GB/T 2022-1980 GB/T 2419-2005 GB/T 8074-1987 GB/T 12959-1991 GB/T 17671-1999 JC/T 312-2000 JC/T313-1982(1996) JC/T 421-2004 JC/T 453-2004 JC/T 603-2004 JC/T 738-2004 特种水泥 特种水泥 特种水泥 特种水泥 特种水泥 特种水泥 特种水泥 特种水泥 备 注 5.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
表3 水泥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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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序 设备、设施名称 原料破碎设备 原料烘干设备 规格要求 能满足生产要求。 能满足生产要求。煤、黏土原料不允许采用晾晒工艺进行烘干处理。 能满足生产要求。 备 注 1 原料 处理 原料输送设备 原料均化设备 收尘设备 *物料密闭储库 物料输送设备 配料计量设备 原料破碎、烘干、均化设备可视进水泥厂、厂原材料情况及熟料厂必能满足生产要求。原料均化设生产工艺需要进备 备露天作业应配备抑尘装置。 行配备。 原料破碎、烘干设备应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能满足生产要求。 能满足生产要求。 采用电子、微机控制计量装置。 ф1.83m(含)以上的球(管)磨机或其他规格的立磨。 储库容量应满足生产要求。 均化设施应采用多库搭配、机械倒库或空气均化等。 生料配料、粉磨设备应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能满足生产要求。 *经破碎、烘干、均化处理后物料的储存不允许采用露天或棚、屋堆放 水泥厂、熟料厂必备 2 生料 粉磨 生料粉磨设备 生料密闭储库及均化设施 收尘设备 生料输送设备 立窑 成球设备 立窑 *1预热器 *2分解炉 回转窑 冷却机 熟料输送设备 *3熟料密闭储库 收尘设备 *1熟料及原料密闭储库 熟料及原料输送设备 3 熟料煅烧 回转窑 *1生产通用水泥窑径ф2.2m(不含)以上。 的企业必须具备采用立筒或旋风预热装置。 预热器。 能满足生产要求。 *2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必须具备能满足生产要求。 分解炉。 能满足生产要求。 *3熟料不允许露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临时或季储库容量应能满足生产要求。 天堆放。窑头(顶)、窑尾(底)卸料部节性储存可采用位应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棚、屋储存。 器收尘。 *1熟料不允许露天堆放。临时或季节性储存可采用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棚、屋储存。 采用电子、微机控制计量装置。 *2熟料预粉碎设备可视生产工艺能满足生产要求。 ф1.83m(不含)以上的球(管)需要进行配备 *3生产特种水泥磨机或其他规格的立磨。 熟料预粉碎设备、水泥配料、可使用ф1.83m粉磨设备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含)以上的球(管)磨机。 收尘器收尘。 储库容量应能满足生产要求。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配制厂及采用熟水泥厂、熟料厂必备 4 水泥粉磨 配料计量装置 *2熟料预粉碎设备 *3水泥粉磨设备 水泥厂、粉磨站必备 收尘设备 5 水泥水泥输送设备 水泥厂、7
序号 工序 均化及配制 设备、设施名称 水泥储库 *双轴搅拌机 *配料计量装置 规格要求 能满足生产要求。 ф900×2600以上。 采用微机控制计量装置。 均化设施应采用多库搭配、机械倒库、空气均化或其他先进均化设施。不允许无均化功能的水泥库单库包装。 能满足生产要求。 散装水泥装车装置和水泥包装机应配备收尘设施。 备 注 料和混合材分别粉磨工艺的企业必备双轴搅拌机和微机控制配料计量装置。 粉磨站、配制厂必备 水泥均化设施 6 水泥包装及散装 散装水泥装车装置或水泥包装机 收尘设备 水泥厂、粉磨站、配制厂必备 本表中有关“密闭储存、输送”要求系对处于无组织排放粉尘状态下的储库和输送设备提出。处于有组织排放粉尘状态下的储库和输送设备不作“密闭”要求,但要求采用收尘设备,且达到相关环保标准要求。 表4 水泥企业必备检测设备
序号 1 仪器名称 水泥电动抗折试验机 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 量程及精度要求 示值相对误差≤±1.0%, 示值相对变动度不大于1%,灵敏度>2%。 备注 通用水泥 2 间隙范围:叶片与锅底、锅壁的工作间隙(3±1)mm 搅拌叶片的转速:低速档:自转(140±5)r/min,公转(62±5)通用水泥 r/min;高速档:自转(285±10)r/min ,公转(125±10)r/min 振实台的振幅: 15.0mm±0.3mm 振动频率:60次/(60±2)s 台盘上装上空试模后包括臂杆、模套和卡具的总重量:(20±0.5)通用水泥 kg 台盘中心到臂杆轴中心的距离:(800±1)mm 上、下压板宽度:(40.0±0.1)mm 上、下压板长度:大于40mm、厚度:大于10mm 上、下压板与试件整个接触表面的平面公差为:0.01mm 上、下压板自由距离大于45mm 定位销高度不高于下压板表面5mm;间距为41 mm~55mm 间隙范围:搅拌叶与锅壁、锅底(2±1)mm 搅拌叶转速负载公转:(62±5)r/min(慢速)(125±10)r/min(快速);自转(140±5)r/min(慢速),自转(285±10)r/min (高速) 试杆或试锥、或试杆与滑动杆的总重量分别为300g±1g。 试锥最大偏离度:使用中的<1.0 mm 试针针头呈平头 3 水泥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 4 40mm×40mm水泥抗压夹具 通用水泥 5 水泥净浆搅拌机 净浆标准稠度与凝结时间测定仪 通用水泥 6 通用水泥 8
序号 仪器名称 量程及精度要求 备注 7 水泥安定性试验用沸煮箱 沸煮箱绝缘电阻≥2MΩ 两根电热管总功率在3600 W~4400W,小功率电热管功率在900 W~1100W 通用水泥 温控时间:自动升温30min±5min 恒沸180 min±5min 手动:应具有在任意情况下使大功率电热管开、闭功能 用标准物质检定时,筛子的修正系数C应在0.80~1.20之间。 通用水泥 负压筛负压可调范围:4000 Pa~6000Pa。 对比校验:用标准粉按检验方法标准中的规定进行,检测结果与该标准粉的标准值相差不超过2% 示值相对误差≤1.0%,示值重复性相对误差≤1.0%,示值相对分辨率≤ 0.5% 或 分度值:0.01mg,最大称量100 g~200g 分度值:0.01g,最大称量200g 通用水泥 通用水泥 通用水泥 通用水泥 通用水泥 通用水泥 通用水泥 通用水泥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砌筑水泥 通用水泥 钢渣矿渣水泥 白水泥 8 水泥标准筛(含水筛架、水压表)或水泥负压筛析仪 透气法比面积仪 压力试验机 分析天平 电子天平 胶砂成型配料称量用天平 电热干燥箱(温度计) 水泥试体自动控温养护箱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跳桌) 水泥胶砂试模 水泥胶砂振动台 白度计 耐磨试验机 干缩养护箱 比长仪 试模 试模 水化热测定仪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分度值:2g,最大称量2000g 高温炉(热电偶) 使用温度0℃~1000℃,控温点相对误差±1% 带鼓风设备,最高温度0℃~300℃, 控温点相对误差±1% 温湿度均匀,温度(20±1)℃,相对湿度≥90% 圆盘跳动落距:10.0 mm±0.2 mm 跳动部分重量:4.35 kg±0.15 kg 胶砂流动度标准样检验流动度在允许范围内 模腔宽度范围:(40±0.2)mm,模腔高度范围:(40±0.1)mm,试模重量6 kg ~6.5kg 振动频率:(46.7~50)Hz (2800次/分~3000次/分) 振幅范围:(0.85±0.02)mm 示值误差≤±1.0,重复精度≤±0.2 负荷300N(易损件自检) 温度20℃±3℃,相对湿50%±4% 百分表分度值±0.01 mm 25 mm×25 mm×280 mm 150 mm×150 mm×30 mm 20℃±0.1℃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道路水泥 水化热恒温水槽 20℃±0.1℃ 热量计2套 温度计0℃~50 ℃,精度±0.1 ℃ 中、低热水泥 9
序号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8 39 40 仪器名称 贝克曼差示温度计 常压稠化仪 增压稠化仪 常压养护箱 恒速搅拌器 自应力水泥试模 限制钢丝骨架 限制钢丝骨架 比长仪 化学分析用玻璃器皿 化验室统一小磨 水泥试体养护水槽 空调器 量程及精度要求 最大差示5 ℃~6 ℃, ±0.01 ℃ 控制精度±1.7 ℃, 转速(150±15)r/min 控制精度±2℃, 转速(150±15)r/min,压力±2.0MPa 60℃±1.7℃, 38℃±1.7℃,27℃±1.7℃。 低速(4000±200)r/min, 高速(12000±500)r/min 40 mm×40 mm×160mm(两端带孔) 钢丝直径5mm 钢丝直径4 mm 千分表分度值0.001mm 滴定管(酸碱)、容量瓶、移液管、量筒 500×500mm,48r/min,球配正确 水槽个数不少于30个。满足标准规定的养护要求,温度20℃±1℃ 满足标准规定的试验室温、湿度要求 备注 油井水泥 自应力水泥 明矾石膨胀水泥 水泥化学分析用 熟料制备样品用 水泥养护室用 水泥成型养护室用 5.3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抽样品种
通用水泥抽取本单元任一品种企业申请强度等级的水泥。特种水泥抽取企业申请品种任一等级的水泥。熟料抽取企业申请强度等级的熟料。
5.4.1.2抽样基数
通用水泥抽样的样本母体基数不少于100吨,特种水泥抽样的样本母体基数不少于20吨。熟料抽样的样本母体基数不少于100吨。
5.4.1.3抽样方法
a)通用水泥和特种水泥抽样方法按照GB 12573-1990水泥取样方法执行。 b)熟料抽样方法按照下列方法执行: 取样地点 熟料链板机 熟料储堆场 存库 库侧/底 取样方式 使用铁铲随机挖取3~5kg/次,每次间隔5~10分钟,不少于20次。 从地面向上每隔1米左右用铁铲划一横线,再在横线上每隔2~3米划一条竖线,选取横竖线的交点处作取样点,挖取3 kg~5kg/点,不少于20点 在熟料出口处,每间隔5~10分钟取3 kg~5 kg,不少于20次, 10
将所取熟料样品倒在清洁的水泥地面,用铁铲将样品堆成锥形,堆锥时样品必须从锥中心样品的倒下,以便使样品从锥顶大致等量地流向各个方面。然后用铁铲从这一堆一铲一铲地移向混匀 另一堆,如此反复3~5次。 样品的将样品堆成锥形,再用铲子将样品的锥顶压平,使其成为截锥体,通过圆心分成四等分;缩分 去掉任意相对两等份。如此重复进行,直到缩分到30 kg为止。 缩分后的样品一分为二,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为企业留存备份样。 5.4.1.4抽样单(见附件3)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水泥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按照相应产品标准执行。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通用水泥及其强度等级、特种水泥品种、熟料及其强度等级。例如批准某水泥厂生产强度等级为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即载明批准产品为通用水泥42.5;批准某水泥厂生产G级油井水泥即载明批准产品为油井水泥。
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工艺类型,例如“水泥(粉磨站)”。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特种水泥品种或者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申请,在批准之前不得使用已获证书许可证编号。
获证水泥厂增加产品单元或增加特种水泥品种,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已获得较低强度等级通用水泥(包括熟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生产较高强度等级的通用水泥(包括熟料),应在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并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按本细则规定组织产品抽样检验,不再进行实地核查。
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如企业生产地址迁移、主机设备(窑)增加或减少;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增加生产工序。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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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主机设备(磨)增加或减少,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企业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核实,并予备案。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袋、散装水泥出厂卡片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8-001-×××××。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8)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水泥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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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49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8.4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5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8.6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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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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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规
格
型
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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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八、其他要求共8章30条35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5.5包装袋重、6.3出厂检验、8.3包装质量、8.4环保要求共7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28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9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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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合格 1.1 组织机构 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一般不合格 员。 1.是否制定了质量体系文件(或质量管理制度)。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 合格 1.2 管理职责 2.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和相互关系。 一般不合格 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3 有效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纪录。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应具备满足生产水泥产品的生产设施,生产设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施应能正常运转。 合格 2.1* 生产设施 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满足生产要求2.独立生产厂点应具备环境条件能满足试验方法 不合格 和检验要求。 标准要求的化验室。 1.应具有本实施细则5.2表3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必备生备、设施并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合格 产设备、设施。 2.无违反实施细则3.7产业政策要求及其他有关 不合格 设备工装 规定的现象。 2.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应维护保养完好。 检查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实施记录及设备维护情 合格 况。 一般不合格 2.2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检测设应具有本实施细则5.2表4中规定的检测设备, 合格 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标准要求。 其性能、精度能满足标准要求。 不合格 2.3 测量设备 合格 2.企业的检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在用检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 一般不合格 使用。 识。 严重不合格 17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合格 3.1 企业领导 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一般不合格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企业技术人员(包括检验人员)应掌握产2.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等相关的专业技品标准、检验规定等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术知识; 合格 3.2 技术人员 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检验人员应熟练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一般不合格 掌握检验技能。 4.检验人员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3.3 生产工人 工人应熟悉本岗位职责,并能熟练地操作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设备。 2.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合格 一般不合格 1.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 合格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3.4 人员培训 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一般不合格 的培训和考核。 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严重不合格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是否具备《实施细则》表1、表2中所申证单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元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合格 4.1 技术标准 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2.具备的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能贯彻执 一般不合格 行。 18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完整性、一致 合格 4.2 技术文件 2.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 性。 一般不合格 3.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一致。有关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有专(兼)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2.是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合格 4.3 文件管理 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3.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一般不合格 版本。 4.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五、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5.1 采购控制 1.是否制定了采购质量控制制度,内容是否完整 合格 1.企业应制定采购主要原、燃材料的质量合理。 一般不合格 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2.是否严格执行采购质量控制制度。 严重不合格 1.是否对采购主要原、燃材料质量的检验作出规2.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主要原、燃材料 合格 定。 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记录应该齐全。 一般不合格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并保留检验记录。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1. 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 合格 是否完善可行。 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一般不合格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合格 5.2 工艺管理 2.原、燃材料等应按质存放,不混杂。 原、燃材料是否做到按质存放,不混杂。 一般不合格 3.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配比通知生料、水泥粉磨工序是否严格按照化验室下达的配 合格 单等工艺文件进行操作。 比通知单配料并做好操作记录。 一般不合格 1.是否按照附表4要求设置了质量控制点。 合格 企业应按照附件4要求设置关键质量控5.3 质量控制 2.质量控制点的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是否符合“水 一般不合格 制点和检验项目。 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严重不合格 19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是否通过试验积累强度增长率等数据,制订确 合格 企业应按照水泥产品标准要求确认出厂认依据。 5.4 出厂管理 一般不合格 水泥质量。 2.是否制订确认程序和控制指标。 严重不合格 3.是否严格执行确认程序。 5.5* 包装袋重 袋重达到产品标准规定要求。 1.袋重合格率100%。 2.现场抽查20袋水泥的袋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 合格 5.6 产品标识 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 2.出厂产品包装标志是否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 一般不合格 标志与编号(新取证产品除外)、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日期、产品编号等标准规定项目。 六、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企业制定了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1. 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验设备管理制度。 合格 6.1 检验管理 设备管理制度,有独立行使权力的化验2. 化验室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一般不合格 室 。 6.2 过程检验 企业应按质量控制规定开展半成品质量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企业应按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的要 出厂检验应符合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要求。出 合格 6.3* 出厂检验 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出具产品检验厂水泥合格率达到100%。 不合格 报告。 1.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6.4 检验记录 2.企业将检验记录及时整理分类登记台帐,并进行分析指导生产。 1.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合格 2.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真实。 一般不合格 3. 台帐是否填写清楚,保存完好,并进行分析指导 严重不合格 生产。 20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6.5 留样管理 企业应按标准规定留存封存样。 七、安全防护 序号 核查项目 7.1 核查内容 企业封存样是否有专库保管。封存样重量、密封状 合格 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一般不合格 核查要点 结论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合格 □一般不合格 核查记录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 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备、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装置。 设施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劳动防护 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7.2 八、其他要求 序号 核查项目 8.1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1. 企业与承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对比验证。 2.企业定期开展内部抽查对比工作。 结论 核查记录 企业应开展对比验证工作和内部抽查对比验证 对比工作,保证检验质量。 内控指标 企业应制定并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内控指标。 企业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水泥包装袋。 8.2 8.3* 包装质量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合格 1.28天抗压富裕强度合格率100%。 一般不合格 2.均匀性试验的28天抗压强度变异系数Cv<3.0%。 严重不合格 1.企业使用的水泥包装袋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袋 合格 型。 不合格 2.企业使用的水泥包装袋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1.生产设备配备的除尘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满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2.粉尘无组织排放是否得到控制。 合格 不合格 8.4* 企业的生产设备配备的除尘设备正常运行,粉尘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标准要环保要求 求。采取了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 21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第1页共2页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单元: 生产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审查组根据《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__ _日对审查组长签字: 核 查 结 论 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 一般不合格项目_____款、严重不合格项目 款、否决项项目 款。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 。 (注: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组织审查组单位(章): 年 月 日 审 查 组 成 员 22
姓名(签字) 单 位 职称(职务) 核查分工 审查员证书编号 年 月 日 第2页共2页 其中否决项目 序号 核查项目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核查项目 1 质量管理职责 (款) (款) _ 2.1 2 生产资源提供 (款) (款) 2.2.1 2.3.1 3 4 5 6 7 人力资源要求 技术文件管理 过程质量管理 产品质量检验 安全防护及行业 特殊要求 其他要求 (款) (款) (款) (款) (款) (款) (款) (款) (款) (款) _ _ 5.5 6.3 _ 8.3 8 (款) (款) 8.4 审查组长: 年 月 日 总 计 (款) (款) (款) 不合格 审查组对企业不合格项目的综合评价 注:否决项中如有不合格,在对应位置打×表示。 23
附件4
水泥企业质量控制项目表 序类号 别 物料 石灰石 黏土 入 混合磨 材 物 原煤 料 熟料 MgO[1] 石膏 粒度 CaO(TCaCO3)[2] ≤5% ≤30 mm 100% ≮70% 控制项目 粒度 水分 水分 水分 水分 粒度 指标 ≤25mm ≤1.0% ≤2.0% ≤2.0% ≤4.0% ≤30 mm 合格率 ≮80% ≮80% ≮80% ≮90% ≮80% ≮70% 频次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24小时1次 自定 分磨1小时1次 分磨2小时1次 分磨1小时1次 分磨4小时1次 取样方式 瞬时 瞬时 瞬时 瞬时 瞬时 瞬时 瞬时 瞬时 瞬时或连续 湿法工艺频次自定 瞬时或连续 80µm方孔筛筛余 湿法工艺除外、烘干磨、立磨自定 风扫磨指标自定 备 注 1 K[3]±0.3%(0.5%) ≮60% Fe2O3[2] 出磨生料 生料 K≤±0.2% ≮80 2 细度 ≤K ≮87.5% 瞬时或连续 含煤量 K±0.5% ≮80% 全分析 CaO 生料 3 入窑生料 生料球 入窑煤粉 煤粉 (TCaCO3) 全分析 水分 粒度分布 高温爆破率 耐压力 水分 细度 4 / K±0.3% K±0.5% / K±0.5% Φ5~12mm ≤10% ≥500克/个 ≤2.5% ≯12% / ≮80 ≮80 / 100% ≮90% / 100% 90% ≮80% 自定 1小时1瞬时或连续 次 1小时1瞬时或连续 次 24小时1连续 次 自定 瞬时 自定 自定 瞬时 瞬时 立窑企业也可根据实际瞬时或连续 情况自定等效的检测方法 瞬时或连续 使用褐煤企业自定 80µm方孔筛筛余 自定 瞬时或连续 4小时1瞬时或连续 次 4小时1瞬时或连续 次 24
灰分 相邻2次±2.0% ≮70% 挥发分 续表 序类号 别 立窑入5 窑煤粉 相邻2次±2.0% ≮70% 24小时1瞬时或连续 次 有良好预24小时1均化堆场瞬时或连续 次 者可自定频次 取样方式 瞬时 瞬时 瞬时 瞬时 瞬时 瞬时或综合 瞬时或综合 瞬时或综合 瞬时或综合 瞬时或综合 瞬时或综合 瞬时或综合 备 注 全黑生料除外 粒度:5~7mm,半干法窑5~10mm控制与否自定 旋窑 立窑 白水泥 中热水泥 低热水泥 取样点在破碎机出口 取样点在破碎机出口 湿法旋窑及日产2000吨以上(含)窑外分解窑 上一栏以外的窑型 旋窑 立窑 80µm方孔筛筛余 产品标准有要求的检测 物料 控制项目 粒度 指标 ≤5mm ≤3mm K±3.0% K±4.0% K±75g/L ≤1.5% ≤3% ≤3% ≤1.0% ≤1.2% / / K±0.02 K±0.02 ≯0.020 ≯0.03 K±0.10 K±0.10 ≥48MPa ≤K ≥K K±2.0% ≤5.0% K±0.3% / 合格率 100% 100% 100% 频次 自定 1小时1次 1小时1次 煤 生料 粒度 煤流量 生料流量 容量 ≮90% 自定 ≮85% 1小时1次 ≮85% ≮85% ≮85% ≮85% ≮85% / / ≮80% ≮70% ≮85% ≮85% / ≮85% 每月 统计 一次 自定 4小时1次 2小时1次 2小时1次 2小时1次 分窑24小时1次 分窑24小时1次 fCaO 出窑熟料 化学分析 熟料 物理性能 KH KH KH标准偏差 KH标准偏差 n p 28天抗压强度 细度 6 瞬时或连续 瞬时或连续 瞬时或连续 连续 瞬时或连续 连续 7 出磨水泥 比表面积 水泥 混合材掺加量 MgO[4] SO3 物理性能 分磨1小时1次 分磨1小时≮85% 1次 ≮85% 4小时1次 100% 24小时1次 ≮70% 2小时1次 / 24小时1次 注:[1]产品标准对熟料中MgO有规定的检测,但全年每个月熟料MgO≤3.0%可不检测;压蒸安定
性合格可放宽到6%。
[2]控制生料率值的企业,控制项目与要求为:
控制项目 指 标 合格率 频 次 KH K±0.02 ≮60% 分析频次自定 n K±0.01 ≮60% 每月统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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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K±0.01 ≮60% [3]K是企业控制值
[4]产品标准对水泥中MgO含量有规定时检测,压蒸安定性合格,控制指标可放宽到6%。全年每个月水泥MgO≤3.0%可不检测。
[5]日产2000吨以上(含)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生产工艺状况和检测设备自动化程度,参照本表格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项目及内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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