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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大十街旧城改造项目

来源:伴沃教育


息县大十街旧城改造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功能,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息县大十街区域实施旧城改造。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东至北大街,西至实验小学南路,南至西大街,北至谯和苑。共有被征收人230户,征收用地面积约2.45万平方米。

第二条 征收时间:自征收公告之日起6个月。 第三条 征收主体为息县人民政府(制定征收方案,作出征收决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第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息县房屋征收与安置办公室。 第五条 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5、其他相关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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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被征收人:规划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附属设施所有权人。

第七条 征收补偿经费来源:息县财政拨款。

第八条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专职人员、借调人员、受托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备房屋征收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必要时由县房屋征收与安置办公室组织上岗前培训。

第九条 县发改、国土、住建、公用事业、财政、审计、监察、公安、法院、信访、司法、民政、人社、办事处、征安办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补偿安置原则

第十条 坚持对合法房屋公平补偿与对违法建筑依法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房屋合法证件为房产证、准建证、土地使用证以及转让、继承等合法手续。

第十一条 不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或房屋手续不齐全的,由县监察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屋征收办公室、谯楼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等部门联合进行调查,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按程序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 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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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内容确定。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勘测丈量计算。

第十四条 对有产权纠纷的房屋,争议双方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安置补偿方案,与争议各方到公证机关公证,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进行征收,待产权确定归属后再办理补偿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商业用房的认定,以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产权证载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

生产、经营性非住宅用房的认定,以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交纳税费票据为依据,给予停业停产补助。

第十六条 按照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顺序号及腾房交钥匙的顺序号的叠加编号选择安置房源。叠加编号相同时,按照腾房交钥匙的顺序号依序确定。

第三章 补偿安置标准与方式

第十七条 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任何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1、委托具有房屋征收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

2、被征收人为低收入家庭而且符合条件的,由政府安排优先购买或租赁保障住房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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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商业用房的产权调换安置办法:

(1)临街商业门面房的第一层按征收实际面积调换到商业用房的第一层、第二层按征收实际面积调换到商业用房的第二层进行安置,三层及其以上房屋按住宅房进行安置。

(2)商业用房安置,按被征收房屋1:1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3)产权调换按政府安置价执行,产权调换面积超出10㎡(含10㎡)以内的,超出面积按安置价优惠20﹪结算;调换面积超出10㎡-20㎡(含20㎡)的,超出面积按安置价优惠10﹪结算;调换面积超出20㎡以上的,超出面积按照市场价结算。调换面积减少部分按征收时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住宅用房的产权调换安置办法: (1) 按被征收房屋1:1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2) 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给予被征收人补助每平方米100元。

(3) 产权调换只限于住宅主房屋,其它房屋或边房不进行产权调换,只采取货币补偿。

(4) 选择产权调换的,每一合法房屋的所有权证视为一户。多出第一套房屋面积50㎡的,可以选择第二套安置房。最多不得超过三套安置房。

(5) 住宅用房按政府安置价执行, 产权调换面积超出10㎡(含10㎡)以内的,超出面积按安置价优惠20﹪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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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换面积超出10㎡-20㎡(含20㎡)的,超出面积按安置价优惠10﹪结算;调换面积超出20㎡以上的,超出面积按照市场价结算。调换面积减少部分按征收时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6) 产权调换房屋的楼层用楼层差价进行调整,高层建筑以中间层为产权调换基准层,每向上加一层加价20元/㎡,每向下减一层减价20/㎡元。

第二十一条 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厨房、卫生间上下水道齐全; 2、进户安全门、铝合金或塑钢窗; 3、预留有线电视、电话、上网宽带接口; 4、室内照明灯具齐全,水电入户手续齐全。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住房安置补偿面积不足50㎡并且他处无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住房保障,根据个人自愿可以无偿安置到50㎡的保障住房一套。对被征收的房屋不再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为企事业单位的,符合置换条件的,按征收前房屋的实际面积和使用性质分楼层给予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标准为征一补一。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只作货币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收涉及租赁的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预收的尚未发生的租赁费退还给承租人。

承租人的装饰装修,由征收部门按照附表标准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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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租人,再由出租人支付给承租人。承租人不搬迁的,由出租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诉讼期间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依照前款规定配合的,可以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其房屋装修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或者恶意装修的,不予补偿,造成的损失有被征收人承担。

第四章 奖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对货币补偿的奖励:

从县政府下发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开始,被征收人在前20日之内办理征收手续并搬迁完毕的,给予房屋货币补偿金额30%的奖励;在第21日-第30日办理征收手续并搬迁完毕的,给予房屋货币补偿金额20﹪的奖励;在第31日-40日办理征收手续并搬迁完毕的,给予房屋货币补偿金额10%的奖励。40日以后不再奖励,征收部门对房屋实施依法强制征收拆除的,取消被征收人的一切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产权调换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前20日之内办理征收手续并搬迁完毕的,奖励产权调换面积,每平方米奖励0.3平方米;在第21日-第30日办理征收手续并搬迁完毕的,每平方米奖励0.2平方米;在第31日-40日办理征收手续并搬迁完毕的,每平方米奖励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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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40日以后不再奖励,征收部门对房屋实施依法强制征收拆除的,取消被征收人的一切优惠政策。

第五章 搬迁与过渡

第二十八条 搬迁补助费,按住宅主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户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发放。

第二十九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及生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10元/㎡,过渡期限为24个月(从被征收人搬迁后交房之日起计算);过渡期限超过的,从次月开始按每月15元/㎡补助。因被征收人的原因未办理交房入户的,逾期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条 停业停产补助:

1、被征收的房屋为临街营业用房,私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月30元/㎡的停业停产补助,公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月20元/㎡的停业停产补助,补助期限为24个月,超过期限的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元/㎡的补偿。

2、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经营性非住宅用房的,其营业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一次性给予经营性补助。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法达成协议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搬迁前,必须到相关部门结清每户的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用等,否则,不发放《房屋征收验收合格证》,由此带来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相关部门必须保留被征收人的水、电及有线电视户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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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回迁安置时免收上述项目的户头入户费。

第六章 罚则与救济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产权不明确或者产权有争议的,由征收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被征收人应当以大局为众,积极配合,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对无故不搬迁及超标准漫天要价、拒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刁难征收工作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大十字街旧城改造项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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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以自焚、自残、自杀以及对他人进行殴打、威胁、恐吓、谩骂、诽谤妨碍依法征收的;

2、在被征收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的; 3、散放恶犬妨碍依法征收的; 4、其他方式违法对抗依法征收的。

第三十八条 评估报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只能搬走属于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拆除。

第四十条 从公告之日起,各相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户藉变更、营业执照以及房地产登记等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为一年。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征收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方案由息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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