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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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组织架构 ............................................... 第三章 人员招募 ............................................... 第四章 职级与职责 ............................................. 第五章 委托报酬 ............................................... 第六章 考核 ................................................... 第七章 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 第八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泰昌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公司向保险营销员支付底薪和奖励及养老保险,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本办法中所称“底薪”、“奖励”、“养老保险”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报酬。本办法中所称“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级别。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职
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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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营销团队为:团队长+ 营销员
第三章 人员招募
第六条 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551周岁之间
(二)具有符合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学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持有《保险销售执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签约: (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而被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
第八条 待签约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四)公司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如下:
(一)待签约人员由推荐主管进行初审后,,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二)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考试。
(三)待签约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两名保证人对其提供担保。
(四)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应按公司有关规定,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
第四章 职级与职责
第十条 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
(一)业务系列:包括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团队长
(三)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团队长晋升条件的,可申请晋升团队长。
第十一条 业务系列与团队长的职责:
(一)业务系列人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
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协助客户缴纳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
2.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客户回访、满足客户相关保单服务需求、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
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向公司汇报代理业务情况;
4.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团队长的职责:
1.同业务系列人员的职责(1-4项);
2.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辅导、培训和陪访; 3.积极主动推荐新人;
4.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管理; 5.协助上级主管实施团队日常管理
第五章 委托报酬
第十一条 各级营销人员、团队长可以享受的委托报酬如下表所示:
项目名称 业务员 业务主任 业务经理 高级业务经理 团 队 长 底薪 奖励 团队奖励 养老保险 √ √ √ √ √ √ √ √ √ √ √ 公司对核发各项津贴和奖励之前终止保险代理合同的人员,不予支付各项津贴和奖励。
第十二条 各级业务人员的考核及底薪、奖励发放标准如下表所示:
当月完成FYC 50万以下 业务员 50--100万 业务主任 100--200万 业务经理 200万以上 高级业务经理 底薪 奖励 0.45% 2500 0.45% 3000 0.55% 4000 0.65% 注:有特种费用的业务,业务只记规模不算绩效
1例;某业务员当月完成FYC120万
低薪:3000元,奖金:50*0.45%+20万*0.55%=3350 该业务员当月所得:低薪+奖金=3000+3350=6500元 2分期奖
50万以下 业务员 50--100万 业务主任 100--200万 业务经理 0.5% 0.7% 1% 例:某业务员当月用分期完成FYC120万 低薪:3000元,奖金:50*0.45%+20万*0.55%=3350 分期奖:50万*0.5%+50万*0.7%+20万*1%=2500+3500 +2000=8000元
该业务员当月所的:低薪+奖金+分期奖 3000元+3350元+8000元=14500元 3推荐新人奖
新人签订代理合同的第1-3个月,每月按该新人当月的底薪+奖金的20%,向其直接推荐人计发推荐新人奖。
第十三条 团队的考核及奖励发放标准如下表所示:
当月完成FYC 100万以下 0.5% 100--200万 0.6% 200--300万 0.7% 300-400万 0.8% 400--500万 0.9% 500万以上 1%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四条 业务员的考核,每年按月考核。业务员职级
按月滚动晋升或降级考核
第十五条 团队长的考核,按季度考核。每年1月4月7月10月为考核月。
1.个人每个月FYC达到80万
2.团队业绩每个月FYC达到500万
3.团队最近3个月综合持续率不达到 80%,团队长降为高级业务经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超出公司授权范围或在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追认的以外,公司不承担责任;公司被司法机关裁定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依法追究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规定,公司有权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保险营销员应按照《泰昌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营销员解约处理办法》与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泰昌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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