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繁荣读后感
美国马里兰大学已故教授曼瑟尔·奥尔森的政治经济学经典著作《权力与繁荣》将“权力”与“繁荣”这两个人们通常不会联系在一起的词结合起来,人们通常并不重视二者间的关系,但奥尔森通过举例论证了权利是繁荣的基础,繁荣反过来影响权力。前言中对不发达国家经济和政府的解释很好的体现了这一关系:“贫困社会的最大挑战不是资源的缺乏,而是它很难组织大规模的活动,特别是政府活动......不管在发达国家存在什么样的最优政府角色,在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角色相比而言是更小的。”我认为奥尔森通过对国家权力机构和国民经济的研究,找到了决定国家经济兴衰的原因,他认为经济的成功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清晰界定财产权力和公正的契约执行,二是没有掠夺行为。即政府的制度和经济政策的强力程度能否限制掠夺行为发生。只有能够提供持续服务和正确经济制度的政府才能使一个国家经济繁荣,单一的依靠市场调节或依靠政府调节都无法使国家兴旺发达。奥尔森将社会划分为两种类型:创造型社会和掠夺型社会。当权力机构的政策能够激励人们通过生产来获得个人收益时,这个社会就是创造型的;反之,当权力机构的政策使人们对个人努力的回报不断地感到失望,从而倾向于“抢夺”财富而非生产财富时,这个社会就是掠夺型的。我认为当代政府和社会偏向于掠夺型,因为社会贫富差距过大,大多数人创造的财富被小部分人占有,同时物价上涨过快,使得劳动阶级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没有工作动力。无法促进社会进步升级国家繁荣昌盛。
第一章这样描述权力:“权力----不仅仅只限于政府的权力----是能够产生强制性服从的能力,因此它和强制性的权威以及施加压制的能力有关。”并用罪犯和黑帮的例子来诠释强制性权力和自利行为。奥尔森用流动性匪帮和固定性匪帮来类比狭隘利益与共容利益,在一个充满流动性匪帮的社会里,居民由于怕被抢劫一空,没有动力进行生产和积累,这样长期下去,流动性匪帮将没有东西可以供盗窃。而对一个人口稠密社区的固定匪帮来说,由于他掌控了整个区域所有的犯罪活动,他将能够从安居乐业的社区环境中获利:犯罪活动越少,社区经济越繁荣,固定匪帮获取社区总收入的部分越大,收取的保护费越多。这种保护费我认为某种意义上是变相的税收,通过这种变相税收,无形当中与居民有了共容性利益的关系,这会促使他们会积极为当地居民创造一个和平的词序和提供公共物品,防止其他劫匪的出现,以保证居民生产的积极性并为以后能长期获得收入打下好的基础。固定性匪帮的持续性掠夺比无政府状态下的流动性的匪帮更好,因为居民和固定匪帮形成了共容利益,而共荣利益的作用在于给予所涉及的人以刺激,诱使他们关心全社会的长期稳定增长。然后奥尔森将固定性匪帮的作用等同于政府在社会中的作用。因此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武断地认为独裁政府不利于经济增长的观点是错误的,一个理性,自利的独裁者在共容性利益下也会界定产权,提供公共物品,确定最优税率。总之作者认为不是各种市场中的问题都可以仅仅通过期待公平交易解决,或曰公平交易有赖于权力的制约。
作者还讨论了民主的起源,认为民主发生的情况往往是历史上的一些特例,一个社会不能形成一个赢家通吃的局面,几股势力需要达成对权力的分享。作者假设专制君主总是抱有长远的观点的,而且其臣民也相信主子会一直这样做。这个假设赋予专制君主稳定的共容利益,使得他限制自己的窃税率。虽然专制者的共容利益驱使他提供可以增加其领地产量的公共物品,但是他这么做只是为了扩大他从社会中攫取的纯收益。因此,专制者获得的收入源于昂贵的代价,即通过很高的再分配比例将其臣民的收入转到自己手中。虽然民主统治与专制统治一样都拥有社会的共容利益,因为他们都控制着税收征收权。但是,民主统治还能获得社会中最重要的市场收入份额,从而使其拥有比专制统治更大的共容利益。因此,民主统治者会承担再分配给自己利益的行为中更大的社会损失份额,也会从公共物品收益中获得更大的份额。
工商管理实验版 32010021203 陈凯妍
在第二章,奥尔森介绍了民主的起源、代议制政府的财产和契约权利制度以及民主的必要性。奥尔森认为,拥有绝对权力的专制者不可能在他的领地里创造另一个独立的权威以确保权力的恰当和有序继承,因此专制统治的继承危机是与生俱来的。当一个专制王朝进入“盛世”时,臣民总是希望君主长命百岁以延续他们的安定生活和社会经济的繁荣。显然这是不可能的,随着科学技术以及思想的进步,人们逐渐发现了君主制的弊端,奥尔森在这里就去掉了对专制君主眼光长远的乐观假设,认为专制者总是存在采取短视措施的可能,他会从侵占其臣民的资本中得到收益,他会想方设法逃避执行契约,拒付债务,并且不断发行新币以谋取眼前之利。这时他的激励动机就如流窜匪帮一样,狭隘利益促使统治走向了终结。奥尔森认为,一般情况下,每个专制者总是被其他的固定或流动的匪帮所代替,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一个专制政体的结束才会被一个民主政体所取代。权力机构逐渐向民主政府过度。回到理论层面,作者认为民主代议制政府产生有三个必要条件:一是有些历史偶然事件会产生一小群领导人、团体或者家族之间产生权力的平衡,使得任何一个领导人或集团都会很谨慎的避免获得大于其他人或集团的权力,这种制约平衡使民主的产生变为可能。二是不同力量之间存在的权力大致平衡并且不会破裂,这样小块地方的专制统治就不可实行。第三是无论由于地理障碍、城墙或其他的环境障碍因素,在实施民主安排的地方一般可免遭周边政权的征服。因为专制者总制造机会去征服更多更大更富饶的领土,而民主国家因为趋于其领地的投票权所以并不会有侵略的动机。我认为,第一个条件是最重要的。一旦存在权力平衡,每个人都有动机去降低自己以外任何可能的专制者成为真正专制者的可能性,因为每个人都担心其他人大权在握后对自己不利(铲除异己等)。如果权力只掌握在一人手中,那么用以防止专制行为出现的机制比如法院和司法机关往往难以发挥作用,甚至反过来成为扩大政府领导人权力的工具,这时专制统治就会死灰复燃。因此,那些确立权力分享安排的人有很强的动机去使这些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导致限制政府权力特别是政府行政首脑权力的制度安排的相应出现。英国1689年光荣革命后,没有一个政治派别强大到可以强加自己的意志到其他派别身上,或者直接去形成一种专制体制。每个握有权力的领导人之间形成了权力平衡,他们同意设立一个占支配地位的议会,它代表所有各方力量,并限制赋予政府的权力,同时使君主拥有的权力有限化。他们还设立司法机构、签署《权利法案》并对判例法进行重大改革。总之,他们希望借此防止其他专制力量的兴起。这种权力分享的制度安排使英国人开始对很多事情有了相当高的信任度:他们相信彼此之间签署的任何契约都会得到公平的执行,任何私人合法财产都不会突然被充公或侵占,而他们对政府的批评也不至于遭到迫害。1689年后,英国私人财产和契约执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稳定,也正是光荣革命后不久,英国开始了工业革命。由此我们注意到,在权力分享制度下的人创造的确保他们不会成为专制迫害牺牲品的结构,也同样保护着财产权和契约权。
奥尔森认为,在民主的形成与个人权利(包括财产权和契约权)的稳定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一个脆弱民主制度下的领导人会为了自己的生存而没收资本、贬值货币或者剥夺少数人权利,这正好使个人权利受到伤害。相反,在持久的民主统治与对经济增长至关重要的财产和契约权之间,却存在重要的联系。在稳定的民主国家里,在法治之下,权力的继承是可以预测的,个人权利的裁定与执行绝非是短期的考虑。许多人自信地签订长期契约,或者可以很放心地将财产受托到后几代,或者设立基金会,他们认为这种预期是绝对会持久的。我认为,稳定民主制度下的政府与专制君主和脆弱民主制度的领导人相比,具有更大的共容利益,而且实行权力分享制度,他的政府是强化市场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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