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1、监督、看管、护理、教育病人在患病期间的生活和行为,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 抚养 治疗。
2、精神病人患病期间的一切对外法律行为,如转让或出租财务、订立契约、证言、 继承 、遗嘱等。均由监护人代办,但不得有损病人的利益。
3、监护人负有尽力照顾病人的责任。当有人侵犯病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安全时,监护人应向提出控诉。
4、监护人遵从司法或机关的意见,对病人实施合理的监管,必要时可其行为自由,或强制住院治疗。一旦病情恢复,判断力和自知力存在,病人或监护人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0条法规定,申请撤销原判决,使病人重新成为有行为能力的人。
二、 成年的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是谁
对于成年的精神病患者确定监护人的之前应当首先确认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的方式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申请认定该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等,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首先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顺位为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然后是其他近亲属;连近亲属都没有的,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以上几类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 协议确定监护人 ;
3、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三、 精神病人拒绝治疗怎么办
精神病人无论是住院期间或是在家中,常常会有拒绝治疗现象。使病人难以接受;恐惧抗精神药物给自身造成损害;药效不明显,病人对治疗失去信心;有的病人因精神症状而疑心药物有毒等。更有甚者,则是对疾病缺乏正确的判断力,以致否认有病,不愿意接受药物治疗。对这些病人首先应耐心地劝说。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可采取强制措施(一般只能在医院施行,家中无法实现,所以家庭中如遇到这样的病人,要及时送专科医院接受治疗)。
对其他因素造成病人拒绝服药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实施有效方法:
对严重药物不良反映者,如全身药疹、心律紊乱等,需减少药量或立即停药,同时给与抗过敏及抗心律失常药。
精神病人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另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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