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用途时,贷款人可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支付方式应在约定期限内。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根据约定或实际情况计算。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视为不支付,约定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无效。借款合同应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并了解借款人未支付利息的处理方式,避免纠纷。
法律分析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2、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提示: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界定原则与借款合同相同。
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借款人未依约支付利息怎么办
借款合同多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则构成违约,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主要是因拒绝偿还利息所引起的。对于逾期期间的利息,能否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应当可以计入本金计算利息。
但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出于权利义务平衡考虑。如果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不予保护。
借款签订借款合同时,合同中应写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问题。出借人应知道签订借款合同应注意什么,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上面给大家的提示签订借款合同,避免借款合同纠纷。如果约定了利息之后,出借人应了解借款人未依约支付利息怎么办,避免借款人不支付利息,使得投资落空。
结语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应按时支付利息。如借款人未依约支付利息,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其计入本金计算利息。然而,公民之间的借款中,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且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违约金等事项,以避免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出借人应了解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利息的处理方式,以确保投资的安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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