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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来源:伴沃教育

法律主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有:

1.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等。

法律客观: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三条

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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