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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串通投标

来源:伴沃教育

法律主观: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如下:

1、投标人同属一个母公司或所属几个子公司;

2、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

3、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等名义分别转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4、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同一单位;

5、招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

法律客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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