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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没有在身边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中的破产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有:

1、审计、评估。破产企业管理人由非审计、评估机构担任的,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2、接受债权申报。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即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4、变价破产财产和分配。变价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只有破产财产变价后,才能实现破产成本的支付以及对公司债权的清偿。分配方案同样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5、破产程序终结。财产分配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向申请破产终结;收到申请后,可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二、要通过什么方法处理债权人逾期未申报的情况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申报。但是如果此前已经进行过分配的,则不能再进行补充分配。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要在收到破产案件受理通知后一个月内申报;如果是公告送达通知的,则要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申报。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都有什么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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