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不登记有效。
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进行抵押登记,不影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法律也并未强制动产抵押合同必须登记。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虽然未登记,但符合如下条件就合法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抵押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但以下列财产作抵押的,在签订抵押合同后,还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权设立过程:
1、房地产抵押时,分别到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房地产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为避免抵押人将同一房地产分别抵押给不同的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在设立抵押时,就应当要求抵押人将房屋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一并抵押给抵押权人。尽管这样的建议有些保守,但从谨慎角度出发,避免房屋与土地的重复抵押是非常有效的。待今后象上海、广东省等地方房地统一到一个行政部门管理时,这个问题会迎刃而解,但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下,此乃权宜之计;
2、设立抵押与发生债权同时进行。
在发生债权的同时,就设立抵押权,避免发生债权在先,设立抵押在后,这样可以防止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被其他债权人认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嫌疑。
综上所述,抵押权没有进行登记的仍然有效,但是如果法律规定应当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财产没有进行登记的则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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