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治理轨制
1.为了规范项目部印花税治理,包管按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特制订本轨制。
2.本轨制规定了印花税的纳税范畴、纳税法度榜样及纳税的基来源差不多则。 3.纳税范畴
书立、领受下列凭证的单位和小我,差不多上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3.1 购销、加工承揽、扶植工程承包、家当租赁、货色运输、仓储保管、借钱、家当保险、技偶合一致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3.2 产权转移书据; 3.3营业账簿; 3.4权力、许可证照;
3.5经财务部确信征税的其他凭证;
3.6同一法人内部单位之间书立的协定合一致应注明内部字样后可不贴印花税。 4.基来源差不多则
4.1 应纳凭证不得漏贴、少贴,严禁未刊出或画销。 4.2 不得将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 4.3 不得过期或过期不解决或者挪作他用。
4.4 不得违抗合同将所领印花税票转托他人代售或转至他人发卖。
4.5 各部分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的,一经发明严肃处理有关义务人。
5.纳税法度榜样
5.1 项目部成立或每年一月份财务建立账簿时,按规定足额粘贴印花税。
5.2 项目部凡签定协定、合一致书立后,及时到财务领取印花税票按照规定粘贴。
5.3 财务部干事处按照印花税纳税凭证的内容、应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粘贴日期、粘贴人或领用人、刊出或画销日期建立应用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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