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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来源:伴沃教育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我国由于建国后的相当长时期的计划经济,对于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保护的必要性缺乏认识,立法更是空白人们保护商标的意识也极其淡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驰名商标的立法和保护。

标签: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民法保护;民法保护

1 驰名商标的概念

一般认为,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是企业通过长期的各项经济资源的持续投入而形成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能够以其高知名度和商誉度为持有人带来良好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具有优良的质量,被广泛的知晓和熟悉,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声誉。因此,作为驰名商标标识的商品也就具有相当高的市场竞争力。所以,世界很多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由于建国后的相当长时期的计划经济,对于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保护的必要性缺乏认识,立法更是空白人们保护商标的意识也极其淡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驰名商标的立法和保护。

2 驰名商标的认定

现行《商标法》第14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下列因素: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序;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③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⑤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兼采了概括式单一标准和列举式多重标准进行了规定。《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中

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可以说是一种概括式单一标准。其中第三条又用列举式多重标准规定了五个因素: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①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②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③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④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⑤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

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从国际上来看,认定驰名商标比较通行的做法有三种:一是由法官在案件审判中直接判定;二是由民间机构评估认定;三是由政府主管机构认定。

3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完善

(1)在扩大保护范围上。驰名商标注册人拥有禁止权,除了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之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和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

(2)在商标注册程序上的保护上以及商标使用中的保护。对于这一点,《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确立了在商标注册程序中以及在商标使用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该条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或使用国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国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这些规定。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的期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注册的请求,不应规定时间限制。从《巴黎公约》的规定至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驰名商标在一定程度上不受注册在先原则的约束。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请求撤销那些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注册,并可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对于恶意抢先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撤销其商标注册。

(3)针对扩大保护范围的需要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

跨类保护的实际需要来自于:由于驰名商标信誉卓著,深受消费者喜爱和信赖。因此,尽管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是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获取不正当利益,必将使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大大淡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因此受到损害。就某个具体商标而言,予以保护的范围究竟多宽,是“跨类保护”、“全类保护”,还是扩展到商标以外的其他商业标记,应依该商标的显著性以及驰名程度而定。独创性高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法律对它的保护范围要大于没有独创性因而显著性差的商标,同样驰名度较高的商标要比驰名度低的商标受保护范围宽。

参考文献

[1]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朱冰.对驰名商标认定主体认定标准的再认识[J].载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3]张今.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若干思考[J].原载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

学报)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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