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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

来源:伴沃教育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工作指南

〔试行〕

铁道部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总站

2007年6月

编 制 说 明

随着大规模铁路建设的全面展开,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进一步标准铁路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程序,统一监督工作方法,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共分十六局部,针对工作依据、监督范围、机构人员、手续办理、监督检查和检测、举报受理和调查、档案信息管理、监督费用管理、监督工作考核等方面的操作要求进行了细化,并补充了质量平安不良行为记录和施工企业信誉评价监督工作两局部的内容。附件局部将监督工作中的程序性资料进行了标准,操作性较强。

铁路工程质量平安监督人员在开展监督工作时,应按照本指南规定执行。各参建单位在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管理中可参考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完善之处,请及时将有关意见和资料送交铁道部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总站〔北京市复兴路10号,100844〕,以便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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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总 那么 ....................................................................................................................... 1 监督依据、范围及时限 ............................................................................................... 1 监督机构、人员及内部管理 ....................................................................................... 2 监督手续的办理 ........................................................................................................... 4 开工前监督工作 ........................................................................................................... 5 监督检查的实施 ........................................................................................................... 6 监督检测的委托 ......................................................................................................... 14 质量平安问题举报的受理 ......................................................................................... 15 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 17 质量平安不良行为记录 ............................................................................................. 18 施工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监督工作 ......................................................................... 22 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档案和信息化管理 ................................................................. 23 监督费管理 ............................................................................................................. 25 监督处分的程序 ..................................................................................................... 26 监督工作考核 ......................................................................................................... 28

附件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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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工作,统一监督程序和方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铁路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方法?〔铁建设[2006]179号〕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方法?〔铁建设[2006]147号〕,制订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凡受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职能的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应遵照本工作指南的规定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依据、范围及时限

第三条 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涉及铁路工程质量、施工平安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标准,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和地方投资、合资、其他款源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建设工程,都必须由铁路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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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单位为部管公司的铁路建设工程,其监督工作由监督总站指定监督站负责。其他铁路建设工程,其监督工作原那么上按照铁路局管辖范围划分,由相应区域监督站负责。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从办理建设工程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工程正式竣工验收结束。

第三章 监督机构、人员及内部管理

第七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总站〔以下称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总站在各铁路局设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各监督站作为监督总站的派出机构,其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负责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平安监督,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监督任务。

第八条 监督站站长对本站监督工作全面负责,监督人员对所承当的具体监督工作负责。监督人员应专职从事监督工作,且必须满足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监督站主要负责人〔站长、副站长等〕的变动,应在征得监督总站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督人员。聘用的监督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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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铁路建设工程技术,年龄不大于65周岁,不得兼任其他工作,不得与被监督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行政隶属或经济利益关系。监督站必须与聘用监督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其工作职责和聘金。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质量平安监督证分为正式和临时两种,由铁道部统一印制。

1.证件申办

对于符合监督人员任职条件的,正式在编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由监督站及所在铁路局人事部门审查合格、报监督总站审查批准后发放正式监督证;聘用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聘用人员审批表?〔附件2〕,经所在监督站审核合格、连同聘用合同复印件一起报监督总站审查批准后发放临时监督证,证件有效期同聘用合同期。

2.证件年检

正式监督证实行年检制,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为证件年检期,由各监督站收集本站监督人员的监督证,并填写?铁道部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总站 监督站监督证年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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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附件3〕,统一报监督总站。对于符合年检条件的,在其监督证上加盖年检章。

3.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其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

第十三条 各监督站必须建立以下内部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

2.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3.监督检查制度;

4.工程质量平安监督信息报告制度; 5.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6.工程质量平安问题举报受理制度; 7.委托监督检测管理制度;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监督费使用管理制度; 10.廉政工作制度;

11.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手续的办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到监督站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手续。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监督站提交?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申报表?〔附件4〕及以下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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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相关合同副本;

3.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平安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施工企业的平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及具备开工条件的说明; 6.建设工程工程概预算资料等。

第十五条 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资料的审核。符合规定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书?〔附件5〕。

对于资料不全,或工程采用了新技术、新标准,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6〕。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第五章 开工前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监督站应在开工前将工程监督人员和监督方案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工程监督人员应依据工程的性质、规模、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监督方案〔附件7〕。监督方案应明确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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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工作要点、监督检查方式及检查主要内容。监督方案经监督站审定后,应及时〔可经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各参建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情况对监督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监督站在工程开工前,应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首次监督会议,宣读监督方案,提出监督工作要求,宣布监督工作纪律,公布质量平安举报通信地址和 〔要求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并介绍监督人员、监督程序等。形成的会议纪要,纳入该工程的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档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国家、铁道部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检查实行以抽查为主、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原那么上对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交叉检查由监督总站统一组织安排。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监督方案,结合工程特点和进展情况,制订检查方案,检查前要进行认真准备,列出检查工程,确定检查内容,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2.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质量平安问题现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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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现场处分通知单?〔附件8〕,并交付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

3.检查结束后,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通知书?〔附件9〕的形式,将检查情况通知建设单位,提出监督整改要求。

第二十三条 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平安问题台帐,实现对问题的闭合管理。对于要求整改的工程,应适时安排复查。对于要求临时停工的工程或工点,应在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符合复工条件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10〕。

第二十四条 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1.对建设单位重点检查

〔1〕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工报告〔施工许可〕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情况;

〔4〕组织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5〕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6〕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对勘察设计单位重点检查

〔1〕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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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地基验槽、根底、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 〔3〕设计变更情况;

〔4〕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3.施工单位重点检查:

〔1〕施工单位资质;工程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施工设备配备及到位情况;试验室资质、试验人员资格及试验设备的计量认证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铁道部有关标准、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上报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4.监理单位重点检查:

〔1〕监理单位资质;工程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检测试验设备的配备及到位情况;试验室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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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人员资格及试验设备的计量认证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那么(关键部位和工序确实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的情况;

〔4〕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核查的情况; 〔5〕见证检测和平行试验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复查的闭合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5.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重点检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根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标准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11.4。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1.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应对抽查部位进行目测、实测、仪器检测及质量平安保证资料的核查,并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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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记录。对于有疑心的部位,责成有关单位出具能证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主要检查结构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特别是建设过程中要重点监督工程的地基根底、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平安的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主要包括:

〔1〕混凝土

配合比设计是否满足设计及验标要求;原材料各项指标和检测频次是否满足验标要求;原材料的存放条件和标识是否符合要求;钢筋连接质量。

〔2〕路基

地基处理质量是否到达设计及验标要求;路堤填料、压实指标、检测频次是否满足验标要求;过渡段填料、压实、检测是否满足验标要求;路基排水设施是否按设计施工;路基支挡结构的材料、尺寸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路堑开挖方式和边坡防护是否按要求施作;路基沉降观测及评估情况。

〔3〕桥涵

明挖根底的地基承载力;基桩的检测情况;桩与承台、承台与墩身间的连接质量;预制梁厂的生产资质;梁体保护层厚度的保证措施;钢筋连接的方式;混凝土灌注期间的试验指标;梁体养护方式;张拉/张放测量控制;压浆和封端质量;梁体静载试验;现浇梁预压、钢筋安装质量、梁面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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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悬浇梁线型检测;架桥机使用许可手续;相邻梁端相对高差;支座锚栓孔注浆材料;支座合格证书。

〔4〕隧道

洞口边、仰坡周围的排水沟、截水沟施作及坡面防护;超前地质预报与地质核对情况;光爆效果;初期支护〔喷射混凝土厚度、强度、平整度,锚杆数量、长度及灌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钢拱架;防水板材质和铺设质量;衬砌厚度、强度及填充密实情况;弃碴场的设置和围挡。

〔5〕轨道

轨道器材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规定和标准要求;铁路建筑物和设备的限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道碴的材质试验报告;轨距、超高值;道岔的安装质量;无缝线路的锁定轨温;钢轨焊接接头试验、探伤报告;整体道床的铺设质量。

〔6〕站后工程

主要设备的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各项综合试验资料。

第二十六条 现场施工平安的监督检查 1.对建设单位重点检查:

(1) 是否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

(2) 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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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3) 是否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平安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4) 是否将本建设工程的应急救援预案报相关铁路监督站核备。

2.对勘察设计单位重点检查:

(1) 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是否有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平安的措施;

(2) 是否对涉及施工平安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平安事故的指导意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是否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平安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3) 是否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平安作业环境和平安施工的措施,并将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4) 是否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以及保证营业线施工期间平安运营的措施和施工考前须知。

3.对监理单位重点检查:

(1) 监理规划〔细那么〕是否包括施工平安管理内容,是否制定了对施工单位平安技术措施进行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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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否审核施工企业资质、平安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等情况; (3) 是否审核施工企业平安生产保证体系、平安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平安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 是否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方案等情况;

(5) 是否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平安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6) 是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情况;

(7) 是否认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情况; (8) 监理发现的平安事故隐患、问题是否得到闭合。 4.对施工单位重点检查: (1) 是否具有?平安生产许可证?;

(2) 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不得在该工程完工前转移资金,也不得挪作他用〕; (3) 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平安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 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6)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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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以及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8)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9)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10) 企业内部平安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11)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及监控情况; (12) 生产平安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13) 危险部位平安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14) 平安施工技术交底情况;

(15)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和定期检验情况;

(16) 营业线施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监督检测的委托

第二十七条 监督站不得设立检测机构。严禁检测机构以监督站名义出具检测结果或结论。

第二十八条 监督站应委托经过省部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并要将检测机构的有关资质材料报监督总站核备。满足招标要求的应通过招标选定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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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测的工程和数量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安排。

第三十条 监督检测程序:

1.在批复的监督费年度支出预算内,针对工程特点和进展情况,确定检测工程和数量;

2.选定满足资格要求的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检测资质报监督总站备案;

3.组织实施检测;

4.检测单位在约定时限内提交检测报告;

5.监督站将存在的问题以监督通知书形式通知工程建设单位,明确整改要求。

第三十一条 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必须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给商等无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程序、方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必须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承当法律责任。凡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一经发现将记入质量平安不良行为档案,并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质量平安问题举报的受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在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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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的工程质量及施工平安方面的问题,均有权向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平安监督机构投诉。

第三十四条 监督站要在管辖范围内公布举报地址和 ,及时受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问题举报。

第三十五条 监督站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问题举报台帐,对符合以下受理条件的,监督站要派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处理。

1.有明确举报对象; 2.有具体举报事实;

3.属于工程质量平安监督业务范围的。

有举报人联系方式的,应尽快向举报人反应调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对监督总站转来的举报和本站受理的重大质量平安问题举报,应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监督总站。调查处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调查结论 2.参建各方 3.调查过程 4.工程处理措施

5.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在调查处理举报过程中,没有主管领导的同意,不得将举报人及其检举、揭发、控告等有关信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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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透露给监督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管何种情况,不允许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章 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前通知监督站参加建设工程的验收。监督站应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法的规定,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规定等进行重点监督,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由国家或铁道部组织的验收,监督站在验收委员会首次会议前提交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报告〔或补充报告〕。由各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监督站在验收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报告〔或补充报告〕。

第四十条 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报告〔附件12〕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督工作概况;

3.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平安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4.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质量、现场施工平安的抽查情况〔包括监督检测情况〕等;

5.对各责任主体有关资料的抽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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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质量平安问题及事故的处理情况;

7.各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质量平安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理;

8.行政处分及其他有关内容等; 9.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情况;

10.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的相关建议。

第四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报告必须由工程监督负责人签认,并经监督站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出具。大中型铁路建设工程监督报告向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并同时报监督总站,其它铁路建设工程报监督总站。

第十章 质量平安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二条 质量平安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平安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造成工程质量平安事故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委托监理的,未委托; 3. 未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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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手续的;

4. 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平安施工需要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6. 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

7. 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 未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2. 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无国家、铁道部技术标准,也未按规定进行审定的;

3. 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4. 按规定应参加施工验槽的;

5. 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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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7. 在设计文件中对涉及施工平安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注明,对防范生产平安事故未提出指导意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议;

8. 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施工平安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 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 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有关规定经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即上岗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平安考核合格后就任职的;

3. 开工报告批复前,擅自施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变更设计未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4. 未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偷工减料的;

5.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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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或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7. 将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费挪用的; 8. 对?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9.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无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

10. 施工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的;

11. 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 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

2. 未按监理标准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

3. 未按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4. 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 竣工验收时应当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未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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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可能影响监理工作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2. 超越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3. 出具虚假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合的;

4. 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负责对参建各方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和上报,监督总站定期在媒体上予以公布,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一章 施工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监督工作 第四十九条 监督站派员对质量信誉评价活动进行抽查,每个评价期内,对参与信誉评价的工程抽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为:建设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的组织机构、评价程序、检查过程、结果公示是否依法合规,是否表达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那么。

第五十条 监督站在接到建设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结果〔包括各工程评分结果、工程排序、总排序〕后,准备评价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报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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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监督站假设发现质量信誉评价存在违反铁道部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报告监督总站,并在评价报告中反映。

第十二章 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档案和信息化管理 第五十二条 监督站对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其真实、完整。

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相关资料及监督方案; 2. 首次监督会议纪要; 3. 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4. 质量平安行为、实体质量和施工平安的抽查检测资料;

5.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报告; 6. 质量平安不良行为记录;

7. 质量平安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分等资料; 8. 质量平安问题举报受理情况; 9. 质量平安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 10. 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统一用国际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存档。

第五十四条 监督档案应按重要程度分类保存,保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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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按铁道部有关档案管理要求执行,最低不少于15年。

第五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应将监督站列入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监督站要加强网络的监督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报送有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各监督站应及时向监督总站报送各类信息,电子版文件同期报至监督总站电子信箱。报送信息包括:

1.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月报,报送时间为每月的28日前,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站本月工作大事记;

〔2〕本月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3〕问题复查情况; 〔4〕下月监督工作方案;

〔5〕本月下发的监督通知书汇总表; 〔6〕本月受理的举报调查处理情况。

2.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半年报,报送时间为每年的元月15日和7月15日前,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站半年工作大事汇总; 〔2〕监督工程的总体情况简述; 〔3〕监督人员统计信息表〔附件13〕; 〔4〕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闭合情况汇总;

〔5〕各工程工程质量平安状况、问题原因分析及拟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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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的措施;

〔6〕监督工作效果分析。

3.监督站年度工作方案,每年12月31日前报。 4.总站安排的监督检查情况汇报,检查结束后3天内上报。

5.总站安排的举报调查处理情况汇报,调查结束后3天内上报。

6.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独立评估报告 7.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报告 8.其它专题报告

第十三章 监督费管理

第五十七条 监督费实行中央财政统一预算管理,监督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

第五十八条 各监督站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监督费由各监督站负责收取,收取方式分为一次性、按季度、按年度三种形式,可根据工程情况确定。监督费必须按规定在收取当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六十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的监督费按照部批概算金额收取,其它铁路建设工程的监督费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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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也可按当地有关规定收取。

第六十一条 监督站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将次年监督费收支预算报所在铁路局财务处,并抄报监督总站。由财务处报部财务司汇总,经财政部审批后按履行职能需要直接核拨。

第六十二条 监督费只能用于监督工作正常经费支出、聘用监督人员聘金,以及监督工作需要的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允许的其他支出工程。

监督站日常经费可由所在铁路局本钱支出中方案安排,待财政拨付监督经费到达后相应冲减。设备、仪器、交通工具等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

第六十三条 聘用监督人员聘金由监督站参考当地水平自行确定,原那么上由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监督站与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定期清算。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单位的,由监督站负责发放。

第六十四条 监督站必须按规定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监督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章 监督处分的程序

第六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质量平安违规行为实施处分。

第六十六条 监督工作适用的处分措施主要包括: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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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撤除、警告、罚款、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

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质量平安违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分。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给予的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分:

1.质量平安违规行为情节恶劣的; 2.质量平安违规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3.曾因相同质量平安违规行为被行政处分的; 4.隐匿、销毁或伪造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的; 5.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共同质量平安违规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8.已发现自己的质量平安违规行为但仍使其继续的; 9.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六十九条 监督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时应当制作?证据封存登记清单?,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所封存的证据做出继续封存或其他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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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监督工作考核

第七十条 监督总站依据考核方法每年对各监督站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根本合格和不合格。

同期组织一次优秀监督工作者的评选。监督工作突出,所在监督站经总站考核合格,所监督的建设工程没有发生质量平安事故的监督人员,方可参加优秀监督人员评选。

第七十一条 对于年度考核优秀的监督站和监督人员,总站给予通报表扬。

第七十二条 监督站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令整顿;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监督资格并建议铁道部解散该监督站。

第七十三条 监督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总站取消其监督资格。

1.违反法定监督程序,或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反监督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4.其他不宜从事监督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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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人员审批表

2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聘用人员审批表 3 铁道部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总站 监督站监督证年检汇总表

4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申报表 5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书

6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补充资料通知书 7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方案

8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现场处分通知单 9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通知书 10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复工通知书 11.1 建设单位质量平安行为监督检查表 11.2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平安行为监督检查表 11.3 监理单位质量平安行为监督检查表 11.4 施工单位质量平安行为监督检查表 12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报告

13铁道部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总站 监督站人员统

计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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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人员审批表

姓 名 职 务 学历 学位 工 作 简 历 监 督 站 意 见 年 月 日 性 别 职 称 参加工作时间 出生年月 专 业 任现职时间 所在 单位 人事 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监 督 总 站 意 见 年 月 日 注:监督站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需在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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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聘用人员审批表

姓 名 职 务 学历 学位 工 作 简 历 监 督 站 意 见 年 月 日 注:监督站需在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31

性 别 职 称 参加工作时间 出生年月 专 业 任现职时间 监 督 总 站 意 见 年 月 日 附件3

铁道部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总站 监督站监督证年检汇总表 序号 职务 姓名 年龄 专业 技术职称 从事铁路建设是否接受过相关工作时间 监督培训 监督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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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

申 报 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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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监督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方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现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手续。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万元〕 方案开工日期 建安费〔万元〕 方案竣工日期 二、建设单位:

三、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四、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五、监理单位及其资质等级

序号 监理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六、施工单位及其资质等级

序号 施工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平安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34

七、提交资料

应注明资料名称、份数等。 八、建设单位主要质量管理人员

类 别 工程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平安负责人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专 业 电 话 九、设计单位主要人员

单 位 类别 工程总体 主要专业 负责人 主要专业 负责人 主要专业 负责人 主要专业 负责人 现场配合 负责人 姓 名 职 称 专 业 联系 九、监理单位主要人员

单 位 类别 姓 名 职 称 专 业 联系 35

总 监 质量负责人 平安负责人 十、施工单位主要质量平安管理人员

单位名称 人 员 工程经理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平安负责人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专 业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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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编号:铁质安监督 站[200 ] 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经审查,你单位报监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符合规定,自本监督书签字之日起,监督站对该建设工程实施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方法?,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工程 名称 工程规模 建安费总额 〔万元〕 监督费 〔万元〕 备注 一、方案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监督时间:自 年 月 日至该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三、已提交资料:

四、监督工作要求及监督费支付:

1.监督站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方法?及?铁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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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工作指南?和监督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2.建设单位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配合监督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3.监督费用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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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督负责人:

联系 :

站长:

监督站:〔监督站印鉴〕

银行账号:

年 月

填写说明:本监督书一式四份〔监督站二份,建设单位二份〕。其他有关单位由建设单位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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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编号:铁质安监督

站[200 ] 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

经审查,你单位在办理 铁路建设工程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手续时提供的资料中尚需补充以下内容:

请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我站。

〔监督站印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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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编号:铁质安监督

站[200 ] 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方案

〔建设单位名称〕:

自 年 月 日起,我站依法对 实施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根据本工程工程特点和监督工作实际需要,我站拟定了监督方案,请据此予以配合,并请转发各参建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一、监督人员及联系 负责人: : 监督工程师: : 监督工程师: :

二、监督方式。采取不定期抽查的监督方式。

三、检查内容。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为主,并对实物质量、现场施工平安及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四、检查频率。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并结合工程进展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原那么上每个月不少于一次。

五、监督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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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各参建单位支持配合监督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 请各施工单位准予监督检查人员及车辆等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并密切配合检查。

3. 对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存在的问题,各相关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核查后报监督站。监督人员可视情况进行监督复查。

4.接受铁道部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总站随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5.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和质量平安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及时报监督站核备。

六、工程质量平安问题举报方式

应将监督总站、监督站及现场监督机构的举报 和举报地址等,在主要工点竖立标牌公告,或醒目写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

七、监督站地址及联系 八、其他相关事宜。

〔监督站印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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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现场处分通知单

编号:铁质安监督罚 站[200 ] 号

〔责任单位名称〕 :

经查,你单位负责的 铁路建设工程 工程存在以下问题: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方法?,决定:

 责令改正。

 责令于 年 月 日 时起 停工整改,经建设单位确认整改达标后报我站复查。未经我站复查同意,严禁复工。

 责令将 工程在 日内撤除。并对 工程返工。  给予警告。

 依法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 元。请于 年 月 日前按规定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单据〔复印件〕送达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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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按规定向铁道部或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监督站〔公章〕

签发人: 年 月 日

签收人: 年 月 日

抄送:相关参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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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通知书

编号:铁质安监督 站[200 ] 号

〔建设单位名称〕: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站对 〔工程名称〕 组织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总体情况

〔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以及对工程质量平安状况的整体评价。〕

二、存在问题

〔对问题应明确依据标准、责任单位〕 三、整改要求

〔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整改资料由建设单位汇总后报监督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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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编号:铁质安监督 站[200 ] 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复工通知书

经复查, 铁路工程 工程停工整改达标,同意于 年 月 日 时起恢复施工。

〔监督站公章〕

签发人:

年 月 日

签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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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质量平安行为监督检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序号 1 2 3 4 5 6 7 检查工程 质量管理机构 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平安管理机构 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质量及平安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 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 承包合同情况 8 9 10 11 12 13 14 有无迫使承包方低于本钱价竟标 肢解发包及指定分包 施工图审查情况 开工审批 组织设计交底 工期 组织检查转包、违法分包及处理情况 检查情况 备注 依法招投标、委托监理 49

有无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15 家有关质量和平安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降低质量标准和平安施工要求 16 17 18 19 投标与合同承诺兑现、检查情况 组织质量、平安检查及问题处理情况 竣工验收交接情况 其他质量、平安行为 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检单位〔签名〕: 年 月 日

50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平安行为监督检查表

建设工程名称: 勘察、设计单位: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检查工程 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有无转包或违法分包 有无以其他单位名义、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 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设计交底、交桩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材、构配件、设备质量情况, 有无指定供给厂商 对涉及施工平安重点部9 位和环节的防范平安事 故指导意见 10 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设计的说 明及保障平安与预防事故措施 图纸供给、变更设计及现场配合情况 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是否注明合理使用年限 是否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检查情况 备注 11 12 51

13 有无设计原因的质量平安事故,是否及时提出 事故处理技术方案 竣工验收签署质量合格文件情况 其他质量、平安行为 14 15 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检单位〔签名〕: 年 月 日

52

监理单位质量平安行为监督检查表

建设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序号 1 检查工程 单位资质、监理人员到位及资格 有无以其他单位名义或 检查情况 备注 2 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 其名义承揽业务 与被监理的施工、材料 3 4 5 6 及设备供给单位有无隶 属和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设备到位情况 有无与建设、施工单位串通降低质量标准情况 有无对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签认 对施工企业质量平安保证体系、机构、人员资格、开工条件审查、责任制落实检查情况 对现场技术交底、交桩检查情况 对现场测量、复测检查及核实 对施组中质量平安措施及施工方案审查 7 8 9 10 53

11 12 13 工程分包审核 对现场试验检测设备核查 建材、构配件、设备进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4 15 16 17 18 19 20 场核查签认及使用、储 藏检查 见证取样及签认 隐蔽工程检查及签认 工程质量验收及签认 监理日记、月报、档案等资料情况 竣工验收签署质量合格文件情况 其他质量、平安行为 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检单位〔签名〕: 年 月 日

54

施工单位质量平安行为监督检查表

建设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检查工程 单位及主要管理人员资格及合同兑现情况 有无越级承包、转包工程 有无以其他单位名义或其他单位、个人以其名义承揽 工程 有无违法分包 质量、平安管理机构 专职质量、平安管理人员 质量、平安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 质量、平安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 现场施工图核对 工程技术交底 测量交桩及复测 地质资料核对 实验室管理及检测设备计量认证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前检验及使用、储藏 检查情况 备注 55

有无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15 准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 件、设备等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施工标准、验收标准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工序质量、隐蔽工程自检及报检 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检验及见证取样 是否坚持先变更后施工 质量平安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平安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 质量、平安问题整改 竣工验收的质量合格文件 质量保修承诺 其他质量、平安行为 施组质量、平安、环保措施 质量、平安事故上报及处理 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检查人〔签名〕 : 年 月 日 受检单位〔签名〕: 年 月 日

56

附件12

编号:铁质安监督 站[200 ] 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名称: 监督站名称: 监督站负责人:

工程监督负责人: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57

58

附件13

铁道部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总站 监督站监督人员统计信息表

序号 职务 姓名 性别 出身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时间 是否接受过监督培训 从事专业 技术职称 监督证号 备注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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