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房出售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公房出售合同需要注意:1.房屋交验前,房屋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房屋交验时,甲方须提供上述费用已交纳的票据,甲、乙双方均应亲自到场,还可以通知由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到场见证。房屋交验完毕后,双方应签署《交验单》。
如房屋原产权单位要求过户前后签订物业、供暖协议,应按照原产权单位要求办理。2.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
在签订合同之后,双方要能够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该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才可以,并且要对该房屋权属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公产房的三方买卖协议有效吗
我通过中介与卖方签订了公产房认购三方协议,约定按照津房置换的流程竞价、摘牌。成交价为20万。我当天交了定金和中介费。但两个月后,对方未通知我挂牌、摘牌,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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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别人。我要求他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10%的违约金,遭到拒绝。 卖方说,根据天津市房管局的公产房置换规定,应采取挂牌竞价的方式转让公产房,而我和他签订的协议未征得公产房产权人的同意,是无效的;并且中介机构不得代理公产房的置换业务。
我认为,我和他及中介的三方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是有效的。这个协议要求各方按照津房置换的规定去办理置换手续,是一个预合同的性质,并非最终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并不和天津房管局的规定相抵触。而且中介的参与并不影响这个协议的法律有效性。 请您指点迷津,不胜感激! 3.公房出售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
1.房屋交验前,房屋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房屋交验时,甲方须提供上述费用已交纳的票据,甲、乙双方均应亲自到场,还可以通知由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到场见证。房屋交验完毕后,双方应签署《交验单》。
如房屋原产权单位要求过户前后签订物业、供暖协议,应按照原产权单位要求办理。2.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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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合同之后,双方要能够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该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才可以,并且要对该房屋权属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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